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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長庭上測試涉案手機 證設定為不會自動屏閉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即興彈藥手冊」檔案

2025年01月08日 15:22 最後更新:01月09日 07:5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8日續由網罪科警長作供,庭上測試在第四被告張家俊住所檢獲的手機。由於辯方指手機Telegram密碼為4位數,及閒置一段時間後,手機會自動屏閉上鎖,惟警長今測試成功以6位數字密碼打開Tg,且確認同一密碼可打開手機及Tg,且涉案手機被設定為不會自動上鎖,但辯方質疑涉案手機設定曾被警方改動,警長不同意。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擷取到疑似墓碑的3D設計圖,又發現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網絡安全及商務罪案科警長梁國雄曾供稱,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取2部iPhone,警方查問下獲告知手機Tg密碼為「249542」,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指「249542」是開機密碼,而Tg密碼則是「2495」,梁不同意,辯方遂要求梁在庭上測試用密碼打開涉案手機的Tg,惟兩部手機均沒電,延至今日在庭上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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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要求庭上測試其中一部iPhone,並放置投映器讓陪審團清晰看見。辯方先要求梁測試涉案iPhone須否密碼「249542」解鎖、與Tg密碼是否相同及涉案手機閒置5分鐘後會否自動屏閉,需重新輸入密碼解鎖。

庭上證6位數字密碼可開手機及Tg 

梁在庭上成功透過密碼「249542」解鎖iPhone,打開Tg後,梁稱「有6個圓圈」,即密碼為6位數;但iPhone開啟Tg後,彈出視窗顯示「Turn off Airplane mode or use Wifi to access data(關掉飛行模式或連接無線網絡)」,梁稱若關掉飛行模式,擔心這樣iPhone會與外界聯絡。辯方指,若辦不到便毋須進行測試。惟法官陳仲衡指「你見到6個圓圈,而家話唔好啦,唔係一個公平嘅做法。」控辯商討後,因涉案iPhone現時並無電話卡,即使關掉飛行模式,亦不會有干擾,梁遂關掉飛行模式,並輸入6位數密碼及登入Tg。

梁之後應辯方要求閒置涉案手機5分鐘,惟手機並未屏閉。辯方稱根據他獲得的指示,該iPhone閒置一段時間後會閉屏,故希望再閒置一段時間。梁供稱,其實可查看設定,遂在庭上打開iPhone的「設定」,顯示「Auto Lock(自動鎖定)」的選項設定為「Never(從不)」。辯方續問是否任何人都可改動設定,質疑警方有人曾改動設定,梁否認,指「我無改動過」,指在他看管期間亦從沒被人改動設定。

張家俊家中電腦可擷取疑墓碑3D設計圖 另有電池電路板及火光片段 

另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温文鏡出庭作供。温供稱,於2020年5月27日從同事手中取得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iPhone,並打開當中的Tg及攝錄當中的語音訊息。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機主曾與TG用戶「武肺疑似患者」傳訊息,提到對方前往台灣的航機廣播找機主,「同空姐講你未上機……佢話呢今日係呢班最後一班機」,後又稱「有無咩equipment、啲工具架生要幫手買」、「其實我想知佢有咩方法可以test到囉,即係如果我就咁hand carry拎入嚟,如果唔係、我就試下集運」,及表示自己在五金舖「啲架生係抵買嘅」,並舉例「仆頭」、電批及磅秤。

警方亦從張家俊家中檢取的電腦中,擷取了疑似是墓碑的3D設計圖,並在檔案路徑中發現「Cheung Ka Chun」的名字,電腦內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電腦內亦發現2片段,其中一段拍攝到一個連接電池的電路板,並錄到「嘟嘟」聲響,另一段則拍攝到突然冒出火光。

警長花7個月對比涉各被告閉路電視片段及相片 

温供稱,他花約7個月翻看所有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宏創方及近美荷樓一帶,透過各被告拘捕後的相片和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被告容貌,並與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對比。

張家俊習慣「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指,從屯門啟豐園2020年1月27日的閉路電視片段認出張家俊,指張當時身穿胸前有黃黑色圖樣的灰色外套及黑色長褲,由其髮型、身型及步姿可確認其身份,而其鞋子是前面黑色,後面白色格子。温指,張的瀏海留至眼眉,行路時「外八字」、「雙手會揈得好高」,又稱張「有一個好特別嘅地方」,「佢會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嘅瀏海」。

温又稱,在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亦認出張家俊,當時張走在首被告何卓為身後;而在另一段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張和次被告李嘉濱一齊在宏創方5樓出現,透過張的步姿、髮型、身型和穿著的鞋子認出張,而期間張曾拿出手機,看到張透過密碼「249542」解鎖手機。

尖沙咀警署值日官指張家俊無要求看醫生

控方傳召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的警署警長劉美華作供。劉確認,於2020年3月8日在尖沙咀警署當值,曾處理被捕人士張家俊,當時張並無要求看醫生,又指是否需即時送被捕人士到醫院的準則,是視乎其急切性及傷勢的嚴重性,若有生命危險或外傷流血,就會盡快安排人手送被捕人士求醫,聯絡救護車到警署,及安排軍裝同事押送疑犯坐救護車去醫院治療,不會因人手問題而拖延送院。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7日續由偵緝警員續作供。辯方問到,警員有否關注其他警員從首被告何卓為身上搜出3部手機,偵緝警員稱沒有,因其角色只是拘捕警員,他關注的是盡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保障其權利,上級亦很著緊何卓為是否需要律師,多次詢問;偵緝警員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方在警署房間內曾毆打何卓為、迫其交出手機密碼。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偵緝警員梁家俊。辯方指,2020年3月7日凌晨何卓為被捕後,警方帶他到青衣警署,2號房是報案室範圍內唯一有窗戶的房間,梁指,對他而言門有否窗戶和百頁簾無分別,亦不記得帶何卓為進入2號房後,百頁簾有否被拉上。辯方指,該門距離值日官的枱僅約2米,如果沒拉上百頁簾,值日官可看到房內情況。法官陳仲衡問梁,會否擔心值日官看見當時房內情況,梁答:「唔擔心」。

辯方問及梁兩位上級包括警署警長林偉光及警長劉永旭當時的位置,有否經過2號房等,梁供稱,兩位上級在工作期間不時都會詢問進度及有無任何需要或被告要否見律師。

辯方指何卓為被捕後,警方從其身上搜出3部手機,並由警員李百謙保管,問梁在青衣警署房間內有否看見李百謙打開手機查看。梁稱,沒關注,因其角色只是拘捕警員,故當時到達警署後,他關注是盡快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保障其權利;梁亦同意自己不知道需要啟動手機飛行模式或把手機放入防信號干擾袋。辯方稱,警員曾在2號房內對何卓為施武力迫交出手機密碼,梁一概不同意。

辯方又問到,3月8日凌晨1時50分,梁稱正與何卓為補錄警誡供詞,當時有否人通知梁,有法律代表想見何卓為?梁稱沒有,若有,他當時會停止補錄。辯方又指當時林和劉正在處理律師。梁重申,當時沒收到通知。

警員對被告的要求作出適切安排

辯方指,梁將警誡供詞副本轉交何卓為後,何曾投訴自己沒說過「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地真係放炸彈㗎啫」,何指,有誤會及需要糾正,但梁則指留待錄影會面時再提出。法官陳仲衡指,辯方說法是否指該段警誡供詞由梁所「作出嚟」,辯方同意。梁則否認辯方說法。

何卓為見完兩位法律代表後,曾表示心口痛要看醫生,梁同意,何於凌晨約3時許,跟2位法律代表在1號房門外表示身體不適要看醫生,梁遂向值日官報告,說要召喚救護車。但當第一被告何卓為再見完兩位法律代表後,又突然表示不需要救護車。

警員講解首次錄影會面程序 指預備工作需時

辯方提及,梁和同事帶何卓為到2樓接見室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過程。辯方追問警員「你記唔記得去到會面室係幾點?」,警員表示不記得,辯方稱「點解會唔記得,你咁好記性」,被法官斥責這樣的問題不公平、「冇意思」。

辯方又問,錄影會面開機前為何會有20分鐘的時間。梁指,在錄影會面前,林偉亮曾找他到監察室,把有需要提問被告的文件及關於宏創方的相片給他,之後梁返回接見室閱讀文件及看相片,為錄影會面做準備,而錄影前,梁向何卓為講解程序,並提醒何說話要大聲一點,因是收音的,之後再問何有否需要飲水及去廁所、及有否需要見律師,到凌晨4時10分,便開始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

辯方問及梁知否Telegram公開頻道「九十二籤」,梁指不知道,但承認在處理案件期間,文件中曾提及,但認為無必要向上級查詢。警員並否認辯方指於WhatsApp群組商量「叫兩個犯屈一個做主謀」,表示不會在WhatsApp提及工作內容。

警員表示有必要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

梁又供稱,對何卓為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是基於首次錄影會面中有未完成辨認的圖片中人物,及想讓何卓為有機會澄清與張家俊相關的警誡供詞。

辯方又引述,何卓為在第二次錄影會面結尾時說「點呀,阿Sir」,梁有否問其原因。梁指,自己當時去了關機,李百謙則問何卓為「乜嘢點呀」,何卓為回答「頭先講嘢夠唔夠大聲」。辯方則指,何卓為當時說「點呀阿Sir,同你合作咗咁多,擔保個度點呀」,梁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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