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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首被告何卓為警誡下稱只借出單位「點知真係放炸彈」

2025年01月10日 15:15 最後更新:01月11日 20: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0日控方傳召偵緝警員作供,指2020年3月在青衣港鐵站就3次爆炸案拘捕首被告何卓為,何在警誡下指炸彈由第四被告張家俊製造,只知道他們成班人對政府不滿,「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並指自己只借出大角咀宏創方單位予他們使用。惟其後何卓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又否認是張家俊整炸彈,稱是誤會,指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惟曾在宏創方單位見過燒焦痕跡、嗅到臭味及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的疑似化學品。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控方先傳召現時及案發時均屬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19作供。SO19供稱,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41分,在荔景站前往青衣站的港鐵車廂內,與另一監視警員SO18截停搜查被告何卓為,當兩人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後,何卓為推開SO18,兩人遂上前控制何卓為,其後把何「搬離車廂」,SO19搬其下身,SO18從後「攬住」其上身,放到青衣站的月台長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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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警員供稱何卓為反抗期間身上物品丟下

SO19續稱,糾纏期間何卓為手持的手提電話、身上的黑色斜孭袋、迷彩腰包及面上戴着的粉紅色3M過濾口罩都丟在地上,SO19當時拾起這些物品,並交予另一刑事情報科同僚保管,然後把何卓為搬到月台長櫈後,SO19從同事手中取回以上物品,並把手機放入迷彩腰包,過濾口罩則放入黑色斜孭袋;待另一警員SO32到場後並為何卓為戴上手扣後,才把兩個袋交給對方。SO19又指稱,整個過程中,何卓為無投訴感不適。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證人。SO19確認自己沒有在警員記事冊記錄 ,而他在同年3月23日才錄取書面供詞。SO19供稱,書面供詞參考電台報告來作紀錄。法官陳仲衡問及SO19是否在行動期間會向電台報告,SO19答稱,在行動完結後,便會向電台作出報告。

SO19同意辯方指在書面供詞中沒提及何卓為的手機、兩個袋及口罩等物品丟在地上,也沒提到自己拾起電話及交給同事;SO19供稱,因當時收到指示,記錄截停搜查及控制何卓為的過程,故沒有提到財物部分。辯方又問及知否有3個電話,SO19答不知道;辯方又問有否注意到黑色袋中有伸縮魚竿,SO19稱當時沒留意袋中物品。

何卓為警誡下稱指借出大角咀單位  不知放炸彈   

控方傳召現駐邊界警區情報組、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偵查警員梁家俊作供。梁供稱,2020年3月7日晚隨隊到青衣港鐵站,由上級與刑事情報科同事交接後,獲指派拘捕首被告何卓為。梁指,他上前向何卓為表明警員身份及進行快速搜身,以檢查何卓為身上有否危險品,如炸彈或電子遙控器等。

梁供稱,他以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罪名拘捕何卓為,分別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及2月2日羅湖港鐵站3號月台站長室外。梁續指,在警誡下,何卓為稱「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

梁又供稱,其後由港鐵職員帶他們到一間房,等待警車押解何卓為前往青衣警署見值日官,等候期間警員14343搜查何卓為的兩個袋,於3月8日午夜12時半到達青衣警署。梁指,當他帶何卓為見值日官時,何卓為「無講任何嘢,靜咗」,當時他與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報案室的1號接見室,即「最埋邊嘅房」。

何卓為自願交出3部手機密碼

梁供稱,他向何卓為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其擁有的權利,並問何有無任何需要、是否明白內容及是否需要律師,當時何卓為表示無需要。梁指,其後警員14343問何卓為3部手機的密碼,何願意說出密碼,警員14343著何寫在警員記事冊上,之後又向何卓為展示其身上檢取的證物,包括黒色斜孭袋、迷彩背囊、3M過濾口罩、黑色帽、假鬍鬚、假髮、地鐵優惠單程票、個人八達通卡及屬於何卓為的匯豐提款卡等。

梁續稱,於凌晨1時許至2時20分,在房間內與何卓為補錄較早前的拘捕過程,他向何覆述,並讓他閱讀然後簽名作實;梁其後把副本交給何卓為及讓他簽署,之後獲告知「出面有律師想見第一被告」;凌晨2時46分,梁帶何卓為到近門口的一個房間內見律師。

何卓為突指不適要求看醫生  救護車抵達後卻拒絕服務 

梁供稱,約3時許,何卓為與兩名法律代表行出房間,何卓為說「心口不適,想睇醫生」,梁遂向值日官方向說「叫白車,唔該」;梁其後把何卓為帶回房間內等候救護車抵達,他和14343在門外等待,兩名法律代表則離開報案室;救護車到達後,何卓為卻拒絕救護車服務,救護員亦着何卓為在表格簽名作實。

何卓為與律師會面後指「無需律師協助」

梁續稱,約3時半,兩名法律代表返回報案室,與何卓為在近門口的房間內會面,何卓為其後走出房間及表示「無需律師協助」及「精神狀況適合繼續同警方進行調查」。之後梁和警員14343帶何卓為到1樓的錄影會面接見室,於凌晨4時10分至5時44分,跟何卓為進行首次錄影會面。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更正自己警誡下「啲炸彈係家俊整嘅」的說法,稱溝通上「有少少誤會」,以為警員問他是否認識「家俊」;何卓為稱自己從未「親眼目擊過製造(炸彈)過程」,亦沒有參與任何計劃,但稱他猜測是名為「山雞」和「夠鐘改名」的兩名男子在他租用的宏建方503室內製造炸彈,指「山雞」在食飯時向他提及「令到嗰個嘢定時定候爆炸」,而「夠鐘改名」應該是助手。據早前案情指,次被告李嘉濱外號為「山雞」,而「夠鐘改名」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知「九十二籤」頻道曾發明愛醫院爆炸事件聲明

何卓為又稱,「山雞」兩人會放化學物品在宏創方其單位內,他曾在503室內看見燒焦痕跡及嗅到「臭雞蛋味」,見到「銀灰色、白色粉狀」,指「有時搞到我都瞓唔到」,但他不清楚相關化學品如何得來,「因為我唔想知道咁多」,又稱「所有計劃我唔清楚㗎,佢哋唔會同我講㗎」,重申自己只是借出地方。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中提到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指看到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的聲明,「想透過這個方法逼啲醫護罷工」,他從時間性推測,認為事件與「山雞」兩人有關,但他其實也不知兩人與該頻道「有幾密切」,「我知嘅其實係好少㗎」。

酒吧認識「山雞」 強調無去過明愛醫院 

何卓為又指,自己在「好黃嘅酒吧」認識「山雞」,而「夠鐘改名」則是「山雞」的朋友,「大家覺得政見差唔多」,他有向對方表明「我唔做危險嘢」,而單位最初亦只是放置防毒面具等;當對方上來單位,何卓為指自己會外出,「眼不見為乾淨」,只要求「唔好搞到有人報警投訴」或消防上門。

在錄影會面中,梁家俊問及何卓為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在做甚麼?何卓為稱沒印象,後指應與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去飲酒,他睡醒後才知發生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他當日「絕對無」前往明愛醫院,甚至從來沒有去過明愛醫院。何卓為又稱,其女友不知道單位的事,沒有參與其中,只是上到單位時稱有臭味。何又指,山雞有給予「存倉費」,每月約3000至4000元,曾付過兩、三次現金。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0日續由偵緝警員續作供。辯方指首被告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出現疲態,但警員稱當時沒注意,庭上翻看錄影會面時,亦不認為何有疲態,重申警方在每次錄影會面前都有詢問何卓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進行錄影會面,而何在會面前已得到休息機會,過程中亦沒提出自己不適合錄影會面。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事件。

偵緝警員梁家俊續接受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辯方問及與首被告何卓為的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指警員李百謙對何卓為講「你保家俊冇用㗎,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警員李百謙向何卓為展示手機由有「獵鷹行動」的WhatsAapp對話,當中有「五飛迫佢放」,然後跟何說「其他人已經供咗你出嚟」,梁否認。

警員否認何卓為在錄影會面完結時曾問及保釋一事

辯方指,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即2020年3月8日下午,梁已得悉張家俊、李嘉濱和吳子樂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的說法,尤其是針對何卓為的部份。梁也不同意。梁指,在第三次錄影會面時,他就深圳灣炸彈事件對何卓為作警誡,而何就指想就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作補充,梁就讓何卓為先澄清明愛爆炸事件,而深圳灣口岸爆炸事件則在第四次會面才作警誡提問。

辯方另指出,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梁關機時,何卓為說:「點啊,阿sir,點解唔開返機」,梁指當時認為無需要再開機,因何只問他自己是否夠大聲,同案件無關;惟辯方續指,何卓為未開口前,梁不會知道他想說甚麼,指梁不開機,是因為梁明知何卓為詢問有關保釋事宜。梁不同意,又稱當時他已聽到同事李百謙問何卓為「乜嘢點嘛」,而何卓為問其聲量是否夠大,得悉與案無關,亦認為無需要開機或再作警誡。

警員指何卓為沒表示疲倦及不適  有給予休息機會

辯方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片段,指何卓為一邊回答警員提問時,一邊頭部靠向左下方,問梁有否看到何卓為出現疲態。梁稱,當時曾詢問何卓為的精神狀況,而何從沒提出「眼瞓」或疲倦而不適合繼續錄影會面,而在會面開始前,何亦有休息機會。辯方又指,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曾送院及留醫5天。梁稱事後才知道此事。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辯方提及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中,林偉亮警長曾在開機前向何卓為展示一張相片,辯方思疑是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梁否認,指上級無展示過相關相片。 辯方又指林偉亮跟何卓為說這是上去宏創方503室跟他「飲酒食煙嘅人」,梁不同意。梁指,何卓為提及的全部是「花名」或英文名, 即用「Vivian」或「叉雞飯」,從來都冇提過「楊怡斯」這人,亦無人提他「Vivian」或者「叉雞飯」就是楊怡斯。

警長稱何卓為見律師後無投訴 指不適後又拒絕醫療服務 

控方傳召警署現駐守荃灣警署報案室、案發時駐守青衣報案室值日官的警長蔡偉明作供。蔡偉明供稱,2020年3月8日,何卓為被警員帶到報案室,並由拘捕警員報告拘捕日期、時間、地點及罪行,若值日官認為拘捕不合法,會進一步查詢及了解,最後亦會問何卓為有否任何要求或投訴,但當時何卓為表示沒有。控方展示青衣警署報案室位置草圖,問及2020年3月8日值日官位置與進行錄影會面房間的距離,蔡指,距離是法庭內「由證人枱到陪審團後面嘅牆」,控方指即約10米左右,蔡同意。

蔡又稱,何卓為會見律師時,警方不會在接見室內,房門也會關上;如果有投訴,蔡最終會接到報告,了解詳情後會在電腦系統中開立檔案;而根據記錄,何卓為沒作出投訴,雖曾要求治療,但救護車到場後卻拒絕醫療服務。蔡又提到,若被捕人報稱受襲或傷勢不正常,會向其了解受襲原因及遇襲時間等,因可能涉及其他罪行,要檢查傷勢。

辯方盤問蔡偉明,問及報案室2號房門的窗戶是否有百頁簾,由人在房內控制,蔡同意,但他不記得在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期間,他有否行近過2號房查問。根據梁家俊的證供,在青衣警署內曾帶何卓為到2號房內,向其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蔡確認,梁帶何卓為向他報告後,他並沒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包括何卓為可要求打電話、律師協助、要求保釋及膳食安排等;但蔡指,報案室的當眼處已張貼相關權利,包括中文和英文版本,接見室內亦應該有,而拘捕警員也會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警長指若被捕人遇襲等受傷  會查看傷勢 

辯方續指,當日凌晨,梁家俊帶何卓為向蔡報告,當時另有5至6名警員在場。蔡供稱,沒留意總人數,也不知道其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的動向,也沒留意何卓為是否被帶入2號房,稱案件已是4年前,他記不到,強調其管理範圍是報案室被捕人士及報案人士,又指若拘捕警員需要聯絡控制室,可使用手機或使用報案室內的電話。

辯方又問及救護車由誰安排?蔡供稱,他會指示同事盡快安排。辯方追問當時蔡如何得知何卓為心口不適。蔡指,相信由報案室同事或拘捕何卓為的警員通知,而他亦相信自己有查問何卓為不適的原因及何時開始感不適,但應沒查看其胸口,又指若被捕人是遇襲或因拘捕致受傷,他才會查看。辯方又問到,何卓為等待救護車期間身處位置,蔡指沒印象。

法官斥辯方屢打斷證人作供   

辯方盤問蔡期間,屢次打斷蔡作供,遭法官陳仲衡斥:「畀佢講好唔好!佢未講完,你唔好打斷佢!佢未講完」。

另第8被告周皓文今未有到庭,法官陳仲衡解釋,周今天身體不適,但因現時證據與周無關,故繼續審訊,周的代表律師亦同意續訊。此外,由於有陪審員感不適,故今提早休庭。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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