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3日原續進行聆訊,惟法官陳仲衡指,一名陪審員因感冒缺席,故今未能進行聆訊,宣布散庭。
為善用時間,法官指示原出庭作供的偵緝警員梁家俊,在法庭內聆聽首被告的錄影會面,並將在辯方法律代表在場下,將錄影會面中曾向被告展示的照片與謄本內容作配對。
因有陪審員不適缺席,法官宣佈押後審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1日續由辯方盤問警員沈鴻源指,警員在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後,未讓其休息,連續錄取警誡口供及進行3次錄影會面,並威迫其作污點證人,供出另兩位被告。沈全不同意,指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有詢問吳子樂是否合適錄取口供,而吳均表示合適,沒表示過自己需休息,且「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沈鴻源續作供。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指,沈明知吳子樂疲倦,卻未讓其休息,直至凌晨3時完成口供,沈不同意,稱警誡詞已包含相關權利,吳若認為不合適,可保持緘默。
辯方續指,沈刻意不讓吳休息,逼其屈服,沈否認,但同意疲倦可能影響口供準確性,惟須視乎返被告情況以決定是否繼續錄口供,如吳同意續錄口供及進行錄影會面、或認為自己情況合適,警方有機會繼續調查,「因為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辯方指,吳子樂在3月7日晚上11時許被拘捕,一直接受警方調查到翌日早上,必然感疲倦,沈不同意;辯方續指,吳子樂在錄影會面的神情舉止顯得疲倦,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曾稱自己「好眼瞓」及接受「好耐審問」,沈稱自己當時有向吳子樂澄清,澄清後得到的答覆是認為吳可繼續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續指,沈未澄清吳是否「眼瞓」,僅澄清「審問」內容,並擔心若吳不同意澄清,會暴露曾「打、嚇、氹」吳,沈否認。直至早上10時半,沈才給吳35分鐘吃飯及上洗手間,隨後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辯方指沈知吳疲倦,應讓其休息,沈則稱吳未表示需休息,而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問吳子樂,他均表示情況合適。
辯方又指,沈曾以吳女友張琸淇威脅其合作,稱「不如同我合作,我轉你做污點(證人),我保證佢無事」,並以「石棺藏屍案」污點證人「小草」為例,要求吳供出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沈全盤否認。辯方續指,沈在殘廁內向吳子樂作出武力行為,逼其配合錄取指定口供,沈否認。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