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6日續進行聆訊。控方續播放首被告何卓為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警方問起2020年2月的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何卓為稱事發前「夠鐘改名」在Telegram群組發訊息指「想用炸彈封關」,又曾和「阿蕉」到宏創方503室取物件,當時「阿蕉」手持電路板及電線,且屋內少了個「玻璃樽」,何推測他們取「引爆裝置」,相信與羅湖站事件有關。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庭上續播放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首被告何卓為被偵緝警員梁家俊問到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回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爆炸事件,何否認串謀李嘉濱和吳子樂製造炸彈後,轉交其他人及放置到深圳灣,指自己「無參與過任何爆炸品嘅製作」或放炸彈等,也不知道深圳灣被人放置炸彈的原因,「深圳灣件事我真係唔知道」。
何卓為指,雖然認識「山雞」和「夠鐘改名」等人,但並不認識同案被告李嘉濱、吳子樂、楊怡斯、周皓文、張琸淇和何培欣等人,指自己只認識張家俊,雖然他被捕及警誡後曾稱炸彈由張家俊製造,但澄清指自己當時飲了酒,是誤會。
庭上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片段 ,何卓為被問到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何卓為表示,2020年2月2日下午3至4時他在粉嶺梧桐河釣魚,約1時許出門,到天黑才走,下午5時許見才看新聞知道羅湖站有爆炸案。
何卓為推測「夠鐘改名」及「阿蕉」到單位取「引爆裝置」
何卓為又稱,事發前數日,曾看到「夠鐘改名」在Tg「前線規劃活動個啲群組」內稱「想用炸彈封關」,又稱想找人「代工」去製造炸彈,對方亦曾問何會否幫手,何當時拒絕指「唔啦,唔得閒」。
何卓為續指,「夠鐘改名」和「阿蕉」在2月1日晚曾上過他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表示「想整啲電子嘢」,當晚他曾看到「阿蕉」手持「兩吋長方形綠色嘅電路板」、「攞啲電線喺度蹺」,兩人約於晚上11時離開,而「夠鐘改名」當時帶同一個1尺乘1尺、有重量的紙袋離開,何稱發現屋內少了一個裝有銀色粉末的玻璃瓶,相信是「夠鐘改名」帶走。何指,到羅湖站爆炸事件發生後,他推測是引爆裝置。警方問為何他會「留意少咗個樽」,何表示,因為平時會遭玻璃樽「kick親」。
何卓為指「夠鐘改名」搵人放炸彈
何又指,當日「叉雞飯」曾發訊息問他要否一起吃飯,何婉拒,但從Tg群組得知「叉雞飯」應該有參與羅湖站事件,對方與另一網名「中立X」的男子一起前往羅湖,「叉雞飯」應該「做哨」,惟他不清楚「中立X」的參與程度。另何指「夠鐘改名」曾在Tg群組指:「深圳灣俾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㗎啦」,又指「肯定係夠鐘改名搵人放炸彈,指夠鐘係主持及領導人角色」。
何又指, 「阿蕉」Tg帳戶為「人血饅頭」,在一個武術交流會認識約半年,後才他認識「山雞」,何覺得「阿蕉」有份製造炸彈。
梁指,閉路電視拍攝到何卓為、李嘉濱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何卓為稱,「夠鐘改名」離開宏創方時,自己外出買飲料,強調自己並非與「夠鐘改名」同行,也看不到對方把紙袋轉交他人。
梁問「山雞」為何要用何租位的503單位,而不用自己單位製作炸彈?何表示,有聽過他們計劃租另一個地方,惟他不知有冇用其他單位。何強調,2月才知他們製造炸彈,覺得不安,「唔想癡住佢哋,想自己住」,並重申無參與製作炸彈計劃,更提醒他們「唔好誤傷無辜」。法官提醒陪審團,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只可當作考慮,不可以當作指證的證據。
警員否認曾毆打及脅迫何卓為配合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梁家俊。辯方指梁與同隊警署警長林偉亮、警長劉永旭及警員李百謙曾在青衣警署接見室內毆打何卓為,逼使何交出手機密碼;而梁與何卓為進行補錄警誡供詞時,也沒讓何卓為查看內容便要求他答署。梁一概不同意。
辯方續指,3月8日凌晨何卓為在青衣警署等待救護車期間,梁和李百謙把他帶到另一房間,指其配合調查才可獲保釋。劉永旭亦指如果何卓為配合,便准許糾正有關他對張家俊的說法。另林偉亮也曾向何卓為稱「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同案篤阿家俊就玩完㗎啦」;另梁曾稱「山雞同夠鐘改名篤咗你出嚟,你唔講就幫唔到你cancel家俊嘅指控」。梁全不同意。
但梁確認在拘捕何卓為前,他曾參與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羅湖港鐵站等3宗爆炸案的調查,包括協助搜查閉路電視等,惟其角色並非調查警員,也不知同年3月6日至7日期間有否刑事情報科同事監視何卓為,但他相信有。辯方又問梁接觸何卓為時,其身上有沒有酒氣,梁稱其步履正常,沒有任何特別。
辯方問梁在青衣警署內及由港鐵站前往警署前,有否告知何卓為會前往何處及做甚麼?梁供稱,帶何卓為到每個地方前都會告知他,惟不會作記錄。
辯方又提及網罪科警長李紋龍於3月7日隨梁的隊伍行動,梁稱林警長有提到會有網罪科同事協助搜證,但自己沒有與其接觸,又確認訓示提到小隊將候命處理何卓為,但沒提到何是宏創方503室租戶,也沒提到有警員留意處理其他目標如張家俊。 辯方又問訓示期間,梁是否知道警方沒針對何卓為手機的搜查令。梁稱不知道。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4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涉案的宏創方503室內除一個裝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外,另有一個行李箱,質疑警員沒檢取,又指警員當時應想到被告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他可透過常識或調查經驗決定檢取甚麼物品,惟警員供稱因另一行李箱「無發現任何與案有關證物」,又強調是以專業知識而非常識判斷,指自己至今已有14年警務經驗。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周同意沒有將檢取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內。而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關於檢獲的行李箱,內裡只裝載着防毒面具和濾芯,周不同意。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指,周國豪曾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0時20分至3時10分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內有8包化學粉末等證物。
辯方屢次以「常識」提問遭官斥責
辯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於2020年3月6日早上11時37分和晚上7時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時半和10時24分,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辯方指,周於3月8日凌晨曾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而他在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其實本來只有防毒面具和濾芯等物品,而行李箱內的懷疑爆炸品是「插贓」而來,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進入503室前,已知道為掩飾「插贓」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在3月7日晚11時許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周不同意,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辯方又指,周進入503室時,在涉案行李箱旁邊有另一個行李箱,周會否產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周稱沒有,「我只係肯定503室內有呢啲物品存在」。
辯方指周雖非調查成員,但他可透過其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周稱「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common sense(常識)」,但同意自己曾想過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辯方質疑,為何周沒檢取該空的行李箱,周回應稱,因搜查後,發現這個行李箱內並無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之後周多次強調依據其專業知識檢取證物,惟辯方仍屢次以「常識」提問,遭法官陳仲衡連番指責。
辯方指,警員指沒有任何物品的行李箱放置於涉案行李箱旁邊,而涉案行李箱內藏懷疑爆炸品,質疑周無理由不檢取,周不同意。辯方續指周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同事沈鴻源當時叫人「搬個吉篋出去」,但在周的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此事,周在5年後卻能庭上憶述,質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後、與周「夾口供」,周不同意。
警指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
辯方又問及,周能否肯定吳子樂見證搜查時,可看到周檢取每一件證物,周稱「我可以咁理解,因為我係搜查嘅時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吳子樂),都見到佢有望住……但係我無望住佢嘅時候,佢係咪望實我,我係唔會知道嘅」。辯方問在錄取警誡口供和見證搜查,是否同屬重點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專注進行,周稱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專唔專注,我控制唔到」。
辯方再指,周的書面供詞詳細提及警方曾帶同緝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現場搜查,並記錄兩犬名字,卻沒提到3月8日凌晨沈鴻源與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交替要求吳子樂見證搜證,周同意沒記錄,但不同意這是重要資訊。辯方指出,當時沈鴻源其實是帶吳子樂到殘廁,周根本沒帶吳子樂見證搜證,周不同意。
警稱不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 指是警隊宗旨
辯方又提到,周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搜證位置時,指參考單位草圖,由吳子樂簽名作實,但當時周仍未繪製單位草圖,周同意。辯方指,周要求吳子樂簽名作實,是因他知道吳子樂當時已遭「打嚇氹」,周不同意,解釋被告在記事冊簽名作實,是表示明白及同意警方檢取以上物品,單位沒有受任何損失損毀,同意證物由單位內檢取,當時未有草圖,也不需把草圖給吳看,因草圖的作用是他自己作詳細記錄,記錄案發當時單位內現場一個平面的環境和搜出證物的位置。周又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辯方質疑,周如何保證其他警員沒作出這類行為,周指「呢個係警隊宗旨」。
辯方指出,周在吳子樂無見證情況下在單位搜查及拍攝,而周間中會去5樓殘廁查看需否協助沈,曾揶揄當時跪在殘廁馬桶前方的吳子樂「點嘛,係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等,周一概不同意。
警指從沒去過502室 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涉案行李箱證物
控方覆問周國豪指,3月7日晚上11時40分周首次到達503室,辯方指周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周有沒有進入過502室,周答沒有;控方再問由晚上11時40分到由翌日整天任何時間,周有沒有進入隔離的502室?周說沒有;控方問周知否其他警員有否進入502室,周說不知道。
控方再問及涉案被辯方指遭遮掩的閉路電視鏡頭,由進入503室至3月8日晚上7時10分,周是否知道有這鏡頭?周指,他知道有鏡頭,惟不知鏡頭拍攝的範圍。
控方亦提到周進入503室檢取證物後,辯方問及為何不檢取另一個行李箱作證物,周供稱是檢查後沒有任何物品,故決定不檢取,周同意;控方問是否之後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行李箱證物?周同意,控方指專家有否要求去檢取另一個行李箱?周指沒有,亦同意專家沒教他不要檢取,不檢取該空行李箱是他本人的決定。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