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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保障何卓為被捕後權利 上級曾多次問被告須否見律師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保障何卓為被捕後權利  上級曾多次問被告須否見律師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保障何卓為被捕後權利 上級曾多次問被告須否見律師

2025年01月17日 15:58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7日續由偵緝警員續作供。辯方問到,警員有否關注其他警員從首被告何卓為身上搜出3部手機,偵緝警員稱沒有,因其角色只是拘捕警員,他關注的是盡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保障其權利,上級亦很著緊何卓為是否需要律師,多次詢問;偵緝警員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方在警署房間內曾毆打何卓為、迫其交出手機密碼。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偵緝警員梁家俊。辯方指,2020年3月7日凌晨何卓為被捕後,警方帶他到青衣警署,2號房是報案室範圍內唯一有窗戶的房間,梁指,對他而言門有否窗戶和百頁簾無分別,亦不記得帶何卓為進入2號房後,百頁簾有否被拉上。辯方指,該門距離值日官的枱僅約2米,如果沒拉上百頁簾,值日官可看到房內情況。法官陳仲衡問梁,會否擔心值日官看見當時房內情況,梁答:「唔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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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問及梁兩位上級包括警署警長林偉光及警長劉永旭當時的位置,有否經過2號房等,梁供稱,兩位上級在工作期間不時都會詢問進度及有無任何需要或被告要否見律師。

辯方指何卓為被捕後,警方從其身上搜出3部手機,並由警員李百謙保管,問梁在青衣警署房間內有否看見李百謙打開手機查看。梁稱,沒關注,因其角色只是拘捕警員,故當時到達警署後,他關注是盡快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保障其權利;梁亦同意自己不知道需要啟動手機飛行模式或把手機放入防信號干擾袋。辯方稱,警員曾在2號房內對何卓為施武力迫交出手機密碼,梁一概不同意。

辯方又問到,3月8日凌晨1時50分,梁稱正與何卓為補錄警誡供詞,當時有否人通知梁,有法律代表想見何卓為?梁稱沒有,若有,他當時會停止補錄。辯方又指當時林和劉正在處理律師。梁重申,當時沒收到通知。

警員對被告的要求作出適切安排

辯方指,梁將警誡供詞副本轉交何卓為後,何曾投訴自己沒說過「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地真係放炸彈㗎啫」,何指,有誤會及需要糾正,但梁則指留待錄影會面時再提出。法官陳仲衡指,辯方說法是否指該段警誡供詞由梁所「作出嚟」,辯方同意。梁則否認辯方說法。

何卓為見完兩位法律代表後,曾表示心口痛要看醫生,梁同意,何於凌晨約3時許,跟2位法律代表在1號房門外表示身體不適要看醫生,梁遂向值日官報告,說要召喚救護車。但當第一被告何卓為再見完兩位法律代表後,又突然表示不需要救護車。

警員講解首次錄影會面程序 指預備工作需時

辯方提及,梁和同事帶何卓為到2樓接見室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過程。辯方追問警員「你記唔記得去到會面室係幾點?」,警員表示不記得,辯方稱「點解會唔記得,你咁好記性」,被法官斥責這樣的問題不公平、「冇意思」。

辯方又問,錄影會面開機前為何會有20分鐘的時間。梁指,在錄影會面前,林偉亮曾找他到監察室,把有需要提問被告的文件及關於宏創方的相片給他,之後梁返回接見室閱讀文件及看相片,為錄影會面做準備,而錄影前,梁向何卓為講解程序,並提醒何說話要大聲一點,因是收音的,之後再問何有否需要飲水及去廁所、及有否需要見律師,到凌晨4時10分,便開始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

辯方問及梁知否Telegram公開頻道「九十二籤」,梁指不知道,但承認在處理案件期間,文件中曾提及,但認為無必要向上級查詢。警員並否認辯方指於WhatsApp群組商量「叫兩個犯屈一個做主謀」,表示不會在WhatsApp提及工作內容。

警員表示有必要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

梁又供稱,對何卓為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是基於首次錄影會面中有未完成辨認的圖片中人物,及想讓何卓為有機會澄清與張家俊相關的警誡供詞。

辯方又引述,何卓為在第二次錄影會面結尾時說「點呀,阿Sir」,梁有否問其原因。梁指,自己當時去了關機,李百謙則問何卓為「乜嘢點呀」,何卓為回答「頭先講嘢夠唔夠大聲」。辯方則指,何卓為當時說「點呀阿Sir,同你合作咗咁多,擔保個度點呀」,梁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1日續由辯方盤問警員沈鴻源指,警員在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後,未讓其休息,連續錄取警誡口供及進行3次錄影會面,並威迫其作污點證人,供出另兩位被告。沈全不同意,指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有詢問吳子樂是否合適錄取口供,而吳均表示合適,沒表示過自己需休息,且「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沈鴻源續作供。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指,沈明知吳子樂疲倦,卻未讓其休息,直至凌晨3時完成口供,沈不同意,稱警誡詞已包含相關權利,吳若認為不合適,可保持緘默。

辯方續指,沈刻意不讓吳休息,逼其屈服,沈否認,但同意疲倦可能影響口供準確性,惟須視乎返被告情況以決定是否繼續錄口供,如吳同意續錄口供及進行錄影會面、或認為自己情況合適,警方有機會繼續調查,「因為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辯方指,吳子樂在3月7日晚上11時許被拘捕,一直接受警方調查到翌日早上,必然感疲倦,沈不同意;辯方續指,吳子樂在錄影會面的神情舉止顯得疲倦,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曾稱自己「好眼瞓」及接受「好耐審問」,沈稱自己當時有向吳子樂澄清,澄清後得到的答覆是認為吳可繼續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續指,沈未澄清吳是否「眼瞓」,僅澄清「審問」內容,並擔心若吳不同意澄清,會暴露曾「打、嚇、氹」吳,沈否認。直至早上10時半,沈才給吳35分鐘吃飯及上洗手間,隨後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辯方指沈知吳疲倦,應讓其休息,沈則稱吳未表示需休息,而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問吳子樂,他均表示情況合適。

辯方又指,沈曾以吳女友張琸淇威脅其合作,稱「不如同我合作,我轉你做污點(證人),我保證佢無事」,並以「石棺藏屍案」污點證人「小草」為例,要求吳供出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沈全盤否認。辯方續指,沈在殘廁內向吳子樂作出武力行為,逼其配合錄取指定口供,沈否認。

據早前在庭上播放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吳子樂承認按何卓為指示,於2020年2月2日凌晨運送裝有兩個爆炸品和接收器的背囊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何卓為全程監察,事成後便與何先後返回宏創方。吳指,背囊後來由一名男子「阿 Yu」接收,再交由其他人放置到羅湖港鐵站。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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