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在黃竹坑山邊試做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其住所搜出化學品,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6罪,案件星期一(6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兩被告沒律師代表,裁判官梁雅忻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9日再訊,二人續還柙。
兩男涉藏可製炸藥化學品並試爆實驗,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兩名被告今均沒有律師代表,沒保釋申請。控方指,相關資料已經準備就緒,但考慮到被告未有律師代表,申請押後後到9月29日再提訊,兩名被名均沒有反對。裁判官梁雅忻聽畢後將案件押後至9月29日再訊,二人續還押。
33歲無業被告何志珩、及34歲電器技工伍子傑,同被控4罪,即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一項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及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售生命或財產罪。
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6罪,裁判官梁雅忻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並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於同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處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657克內含硝酸銨的固體和74克內含萘的顆粒狀物;以及於同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何志珩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1公斤含92%濃度硝酸銨的固體、120毫升液體硝酸銨、270克含89%濃度硝酸銨的固體、71克澱粉、790毫升甘油,及364克含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
伍子傑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約2,000毫升煤油、約100毫升甘油,及18克含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
案件編號: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