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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明愛醫院「勁大威力」爆炸後 何培欣提議炸鐵路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明愛醫院「勁大威力」爆炸後 何培欣提議炸鐵路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明愛醫院「勁大威力」爆炸後 何培欣提議炸鐵路

2025年08月13日 16:25 最後更新:08月14日 08:0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8月13日)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第七被告何培欣一方指,何培欣在行為上並沒參與爆炸案串謀,而從心態亦不能排除何培欣案發時受當時男友、首被告何卓為「情緒勒索」,故何培欣初期曾在Telegram發出空泛的涉案訊息,如當何卓為指「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覆至少沒被捕等,而後期她則「Hea覆」或轉移話題,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認為陪審團應裁定何培欣無罪。另第八被告周皓文一方指,周單獨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雖周承認在Telegram看過製造炸彈資訊,但不代表他有意圖製造炸彈,如大眾可能在網上看過一些有關詐騙資訊,但不代表有意圖或企圖去詐騙。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續陳詞提到,何培欣在2020年1月26日凌晨曾向首被告何卓為發Telegram訊息指「今次記得sim card入夠錢」,控方指何培欣提醒何卓為要為炸彈遙控的電話卡入錢,但其實何培欣可能只在取笑何卓為,因何卓為過去在理大暴動中「爬渠」時因電話卡問題而失聯,而從Tg上文下理可見兩人本來是在「冷戰」,何卓為在何培欣發訊息後回應「掩面笑emoji」 ,庭上說「開心返」,知道何培欣記得自己分享過的經歷,打破冷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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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法官關注何培欣曾發訊息回應「裝遙控」 

法官陳仲衡關注,在何培欣發訊息前,何卓為曾發訊息「一陣等人上嚟裝」,何培欣回應「裝?」,何卓為回答「遙控」。辯方指,無證據顯示何培欣知道何卓為口中的遙控與電話卡是否有關,而且在收到該「遙控」訊息後,何培欣相隔17分鐘才指「記得sim card入夠錢」,如果該訊息與「遙控」相關,不應相隔一段時間才回覆。

辯方續指,1月26日何卓為說:「醫院小隊出咗發」,何培欣「hea回覆」:「好」,何培欣和外國朋友出去玩,控方指她知道串謀,是「無中生有」,她沒理會何卓為的行動,只「hea回覆」:「 ok, u will be fine」。

辯方指何培欣不關心炸彈是否爆

在1月27日凌晨、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何卓為發訊息指「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應是不關心炸彈是否爆不到,只關心何卓為的心情,回覆「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她在哄何卓為,而她其後亦去瞓覺,若何培欣有份參與,應會繼續關注明愛醫院情況,而非走去瞓,她根本甚麼都不知道,也沒參與串謀。

1月28日,何培欣說:「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辯方指她對爆炸事件只是一般認知;同日,何培欣說「之後再炸就炸膠鉄?」,但早於26日時,何卓為曾說「可能炸埋,光之翼新聞裏面都有炸字標題」,文字上顯示何培欣只是「搭爹」 。

辯方又提到,控方指何培欣有發訊息鼓勵何卓為的行動,但控方無視兩人當時正在了解及發展關係中,何卓為稱「我都係叫佢哋睇下28號放唔放蛋糕」,何培欣回覆「你哋鍾意啦」、「夠人咪放」,只是敷衍,而是想終止話題,事不關己,不想已讀不回,故回答模糊和空泛;而之後何卓為指「明天行動要取消,好似唔係好夠人」,何培欣則指「咁休息下都冇所謂啦,都開始有人跟機啦」,其實也是在勸退何卓為。

3月6日何培欣說「蘑菇雲好美,不過都係星星靚d」,不是談論爆炸案,而是兩人去芭提雅旅行話題,帶離爆炸案話題;何卓為說「唔想你拖入呢d野」,亦印證何培欣一直被排除,何卓為不想她參與,即是沒有協議。

2月2日,何卓為提到「back home message me la , 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何培欣沒有回覆;之後,何培欣發送新聞訊息予何卓為,因她不知「 gift box」和羅湖站爆炸案有關,所以才問,反映她是局外人,對何卓為的行動亦不上心,只回應何卓為的負面情緒,不是串謀一份子,在無罪假定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該判何培欣所有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何培欣家中存放16萬不代表負責聯絡涉案金主及處理金錢   

辯方認為,控方把兩人捆綁,指控何培欣透過何卓為參與串謀,惟如果何卓為不是參與串謀,何培欣都不是串謀,但辯方認爲,即使何卓為參與,都不代表何培欣參與,她所知道的訊息有限,兩人不是同坐一條船。

辯方稱,控方開案陳詞指何培欣負責聯絡金主及處理金錢,但結案陳詞時已沒再提出這部份指控;雖然何培欣家中被發現16萬元現金,但若控方以此指控何培欣負責處理金錢,無疑是「捕風捉影」、「鏡花水月」,且何培欣曾用一萬元賭馬,也有意到台灣整容,家中存放16萬元亦不足為奇。

辯方總結時又以賽馬比喻,指控方如同旁述般稱何培欣「一路由頭帶到尾」,經過「明愛直路」(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彎」(羅湖站爆炸案),跑到終點「將軍澳」(將軍澳放炸彈計劃),但何培欣所處的「7號閘」根本從來沒有馬。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辯方指周皓文承認看過炸彈訊息 不能推論有意圖製造炸彈

代表第8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結案陳詞指,周單獨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控方陳詞指,周當時在住所被警誡後招認,周指2020年2月1日至2日凌晨在宏創方逗留5個多小時,手機裏涉及炸彈訊息是息息相關,搜到的化學品爆炸品必然可推論他意圖製造炸彈。惟辯方認為,控方不能證明周意圖企圖整炸彈,周有在Telegram看過製造炸彈資訊,但不代表製造或放炸彈,看過資訊不等於有意圖承認,如詐騙案,大眾其實都可能在網上看過一些有關詐騙的資訊,這並不代表有意圖或企圖去詐騙;而周警誡下承認自己有看過Telegram製造炸彈的資訊,故不能透過周警誡下的說法去證明他有意圖或企圖製造炸彈。

辯方又指,周雖曾到過涉案宏創方單位,但何卓為接受盤問時確認,當時周是爲買二手防!毒面具,沒證據顯示他到宏創方是向其他人查詢製造炸彈的經驗,控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周知道涉案單位擺放爆炸品;另警方亦在周的手機內發現兩個Telegram帳號,但無證!據顯示涉案訊息由周發出,訊息中也沒提到會出席測試爆炸品。此外,控方陳詞時曾播放兩段片段,指稱與氯氣彈相關,但辯方指兩段片段均非周的手機內發現,也沒證據顯示周曾看過相關片段。

辯方指,警方在周住所檢獲的次氯酸鈣、氧化鋁和3D打印機,但周與兄長同住一個房間,不能肯定涉案物品必然屬於周,而次氯酸鈣並非放在周的書桌上,3D打印機亦放在房間內另一書桌下,警方也沒調查過周的兄長,不知道涉案物品是否與其工作相關,而涉案3D打印機更沒發現任何儲存裝置,無證據顯示曾被周使用或能否正常運作,且3D打印機除製造炸彈外,亦有很多其他用途。法官陳仲衡周五(15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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