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8月13日)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第七被告何培欣一方指,何培欣在行為上並沒參與爆炸案串謀,而從心態亦不能排除何培欣案發時受當時男友、首被告何卓為「情緒勒索」,故何培欣初期曾在Telegram發出空泛的涉案訊息,如當何卓為指「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覆至少沒被捕等,而後期她則「Hea覆」或轉移話題,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認為陪審團應裁定何培欣無罪。另第八被告周皓文一方指,周單獨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雖周承認在Telegram看過製造炸彈資訊,但不代表他有意圖製造炸彈,如大眾可能在網上看過一些有關詐騙資訊,但不代表有意圖或企圖去詐騙。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續陳詞提到,何培欣在2020年1月26日凌晨曾向首被告何卓為發Telegram訊息指「今次記得sim card入夠錢」,控方指何培欣提醒何卓為要為炸彈遙控的電話卡入錢,但其實何培欣可能只在取笑何卓為,因何卓為過去在理大暴動中「爬渠」時因電話卡問題而失聯,而從Tg上文下理可見兩人本來是在「冷戰」,何卓為在何培欣發訊息後回應「掩面笑emoji」 ,庭上說「開心返」,知道何培欣記得自己分享過的經歷,打破冷戰。
法官關注何培欣曾發訊息回應「裝遙控」
法官陳仲衡關注,在何培欣發訊息前,何卓為曾發訊息「一陣等人上嚟裝」,何培欣回應「裝?」,何卓為回答「遙控」。辯方指,無證據顯示何培欣知道何卓為口中的遙控與電話卡是否有關,而且在收到該「遙控」訊息後,何培欣相隔17分鐘才指「記得sim card入夠錢」,如果該訊息與「遙控」相關,不應相隔一段時間才回覆。
辯方續指,1月26日何卓為說:「醫院小隊出咗發」,何培欣「hea回覆」:「好」,何培欣和外國朋友出去玩,控方指她知道串謀,是「無中生有」,她沒理會何卓為的行動,只「hea回覆」:「 ok, u will be fine」。
辯方指何培欣不關心炸彈是否爆
在1月27日凌晨、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何卓為發訊息指「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回應是不關心炸彈是否爆不到,只關心何卓為的心情,回覆「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她在哄何卓為,而她其後亦去瞓覺,若何培欣有份參與,應會繼續關注明愛醫院情況,而非走去瞓,她根本甚麼都不知道,也沒參與串謀。
1月28日,何培欣說:「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辯方指她對爆炸事件只是一般認知;同日,何培欣說「之後再炸就炸膠鉄?」,但早於26日時,何卓為曾說「可能炸埋,光之翼新聞裏面都有炸字標題」,文字上顯示何培欣只是「搭爹」 。
辯方又提到,控方指何培欣有發訊息鼓勵何卓為的行動,但控方無視兩人當時正在了解及發展關係中,何卓為稱「我都係叫佢哋睇下28號放唔放蛋糕」,何培欣回覆「你哋鍾意啦」、「夠人咪放」,只是敷衍,而是想終止話題,事不關己,不想已讀不回,故回答模糊和空泛;而之後何卓為指「明天行動要取消,好似唔係好夠人」,何培欣則指「咁休息下都冇所謂啦,都開始有人跟機啦」,其實也是在勸退何卓為。
3月6日何培欣說「蘑菇雲好美,不過都係星星靚d」,不是談論爆炸案,而是兩人去芭提雅旅行話題,帶離爆炸案話題;何卓為說「唔想你拖入呢d野」,亦印證何培欣一直被排除,何卓為不想她參與,即是沒有協議。
2月2日,何卓為提到「back home message me la , 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何培欣沒有回覆;之後,何培欣發送新聞訊息予何卓為,因她不知「 gift box」和羅湖站爆炸案有關,所以才問,反映她是局外人,對何卓為的行動亦不上心,只回應何卓為的負面情緒,不是串謀一份子,在無罪假定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該判何培欣所有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何培欣家中存放16萬不代表負責聯絡涉案金主及處理金錢
辯方認為,控方把兩人捆綁,指控何培欣透過何卓為參與串謀,惟如果何卓為不是參與串謀,何培欣都不是串謀,但辯方認爲,即使何卓為參與,都不代表何培欣參與,她所知道的訊息有限,兩人不是同坐一條船。
辯方稱,控方開案陳詞指何培欣負責聯絡金主及處理金錢,但結案陳詞時已沒再提出這部份指控;雖然何培欣家中被發現16萬元現金,但若控方以此指控何培欣負責處理金錢,無疑是「捕風捉影」、「鏡花水月」,且何培欣曾用一萬元賭馬,也有意到台灣整容,家中存放16萬元亦不足為奇。
辯方總結時又以賽馬比喻,指控方如同旁述般稱何培欣「一路由頭帶到尾」,經過「明愛直路」(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彎」(羅湖站爆炸案),跑到終點「將軍澳」(將軍澳放炸彈計劃),但何培欣所處的「7號閘」根本從來沒有馬。
被告周皓文。
辯方指周皓文承認看過炸彈訊息 不能推論有意圖製造炸彈
代表第8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結案陳詞指,周單獨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控方陳詞指,周當時在住所被警誡後招認,周指2020年2月1日至2日凌晨在宏創方逗留5個多小時,手機裏涉及炸彈訊息是息息相關,搜到的化學品爆炸品必然可推論他意圖製造炸彈。惟辯方認為,控方不能證明周意圖企圖整炸彈,周有在Telegram看過製造炸彈資訊,但不代表製造或放炸彈,看過資訊不等於有意圖承認,如詐騙案,大眾其實都可能在網上看過一些有關詐騙的資訊,這並不代表有意圖或企圖去詐騙;而周警誡下承認自己有看過Telegram製造炸彈的資訊,故不能透過周警誡下的說法去證明他有意圖或企圖製造炸彈。
辯方又指,周雖曾到過涉案宏創方單位,但何卓為接受盤問時確認,當時周是爲買二手防!毒面具,沒證據顯示他到宏創方是向其他人查詢製造炸彈的經驗,控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周知道涉案單位擺放爆炸品;另警方亦在周的手機內發現兩個Telegram帳號,但無證!據顯示涉案訊息由周發出,訊息中也沒提到會出席測試爆炸品。此外,控方陳詞時曾播放兩段片段,指稱與氯氣彈相關,但辯方指兩段片段均非周的手機內發現,也沒證據顯示周曾看過相關片段。
辯方指,警方在周住所檢獲的次氯酸鈣、氧化鋁和3D打印機,但周與兄長同住一個房間,不能肯定涉案物品必然屬於周,而次氯酸鈣並非放在周的書桌上,3D打印機亦放在房間內另一書桌下,警方也沒調查過周的兄長,不知道涉案物品是否與其工作相關,而涉案3D打印機更沒發現任何儲存裝置,無證據顯示曾被周使用或能否正常運作,且3D打印機除製造炸彈外,亦有很多其他用途。法官陳仲衡周五(15日)開始引導陪審團。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