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不參選下屆立法會選舉。
梁君彥,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君彥表示,經過與家人商量,並考慮年紀已超過70歲,決定不參選下次立法會選舉。他表示,原本打算稍後時間再交代相關決定,但近日不少業界人士向他詢問,因此先作出宣布,讓有意參選工業界(第一)的人士有充分時間準備。
梁君彥。立法會圖片
梁君彥說,自2004年起代表工業界出任立法會議員,2016年起擔任主席,帶領立法會克服重重困難,提升硬件軟件,與時並進,帶領立法會成功協助中央和特區政府,克服反對派議員對立法會運作和特區管治的衝擊,並全面修訂議事規則,杜絕「拉布」等行為,讓議會回復理性務實,提升議事效率。
梁君彥。新華社圖片
他指出,榮幸過去多年服務工業界和市民,見證香港迎難而上、克服困難,又說自第六屆立法會獲推選出任主席,能夠在這崗位上貢獻社會是畢生最大榮幸,現時是適合時候功成身退,認為任內表現如何應該交由公眾評價。
梁君彥。立法會圖片
梁君彥提到,如果稍後有關網約車的條例草案順利通過,本屆立法會通過124條政府法案和6條議員議案,較上屆超出六成,其中成功為基本法23條完成本地立法,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奠下堅實基礎,現屆會期尚餘3星期,有信心可以圓滿完成所有議程項目。他又說,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即將舉行,希望有年青的有能之士參選,相信當選的議員會繼續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