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下撫摸其胸部,在其13歲時發展情侶關係,並進行性行為。案件星期二(9月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女事主供稱去年才報案是不想被告作為區議員,做出有違道德的事,並指被告有機會走入社區及學校,可能令更多人受害。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 續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承認當年與被告交往屬兩情相悅。在2011年3月,她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首次發生性行為。其後在交往期間,二人亦有發生性行為,包括X來月經時。
在2012年2月左右,X跟被告看了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當時被告對她的態度已轉差,之前每逢周末兩人都會見面,後見面次數減少,被告常常借故拒絕約會。X在4月直接詢問被告,被告解釋是看完電影後,想起跟前度的過往回憶,故重新聯絡前度,要與X分手。X感傷心愕然,但無奈接受。
X續指,分手後二人沒聯繫。2016年,兩人於港鐵站偶遇及閒聊。X覺得被告想再續前緣,被告傳訊息給她指「對你唔住」,又問「係咪好憎我」、「陪我入倉做嘢」等。除此之外,被告曾要求跟X視像會面遭X拒絕。
女事主今日作供。
被問及為何直至事隔10多年後、2024年才報案,X解釋在2023年11月時,她看到被告表妹的社交平台帖文,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想起兩人之間發生的事。X開始搜尋相關記錄,並重新組織事件,向關注婦女性暴力的姐織「風雨蘭」社工求助。
X認為作為區議員,不應做出有違道德的事,「呢個身份好多機會走入社區,走入學校」,更形容被告是個「危險嘅人」。
X曾於2012年轉發反國教聯署,X的現任男友則在2019年6月發帖談及反修例。辯方質疑,X報案是因不同意被告的政治立場,遭X否認。再被問到為何直至被告參選才報案,X指報案有迫切性,若然當選,他將有更多權力,「社會會賦予佢更多權力,可以利用職務做更多事」。為免有其他受害人,她才決定向社工求助及報警。
辯方問及X是否不想被告以區議員身份走入社區,以免有更多受害者。X部分同意,指「唔一定係區議員,可以係平時嘅佢」,但成功當選會比其他情況危險,但X直指「選唔選到都唔關我事」。X強調,自己在被告參選前不知道其動態。
辯方質疑為何X在2023年11月看到帖文,2024年2月才尋求社工協助。X回應指當時未知有「風雨蘭」這組織,上網搜尋才發現其提供支援。X同意此事有迫切性,但因時有工作在身,並不是100%投入此事,但強調「我個人感受都好緊要」。
辯方指被告對X的損害,就是「出軌」。X不同意,指被告在其未成年時對她做猥褻侵犯及性行為,且冇用安全套。案件周三(17日)續審。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