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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16歲女生 罪成判囚1年 官斥利用事主渴求父輩關懷 降低防範而犯案   

法庭事

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16歲女生 罪成判囚1年 官斥利用事主渴求父輩關懷 降低防範而犯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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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16歲女生 罪成判囚1年 官斥利用事主渴求父輩關懷 降低防範而犯案   

2026年08月11日 18:36 最後更新:18:36

78 歲鋼琴男教師涉於2025年在淘大商場一間琴行非禮16歲女生,他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要求女事主稱他為「Daddy」等舉動,是利用事主對父輩關懷的渴求,令師生界線模糊,降低事主對他的防範,違反誠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被告監禁1年。

被告吳立衛(78 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2025 年3月30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年。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年。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報告顯示,被告非全盤否認X的指控,同意部分接觸是不合適,經本案後已有啟發,日後與他人接觸會更加謹慎,而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莫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女事主X的年紀相差60年,被告身為X的鋼琴老師,卻利用老師的地位,在狹小空間內犯案,案發前幾個月已不只一次對X毛手毛腳。被告更利用通訊軟件對X表達過分關懷,要求X稱他為「Daddy」,利用X對父輩關懷的渴求,令師生界線模糊,在試探X後作進一步侵犯行為。被告行為屬違反誠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他監禁1年。

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31日在金聲琴行參與鋼琴課程,而被告為X的鋼琴老師。被告於2025年4月7日被拘捕。

X早前在錄影會面稱,2025年3月30日,她如常到涉案琴行學琴,被告教琴時坐在X右方。被告開始教琴十多分鐘後,突然摸她的腿,X怒視被告,被告就縮手,之後被告又嘗試雙手抱X的左腳,X翹腳不讓被告摸,被告卻伸手入X大腿摸。他之後又為X按摩膊頭,乘機伸手摸X鎖骨,又捉着X的手,放到他的下體上,又用其下體撞向X的背部。下課時更抱了X一下說:「下個星期再見啦。」X下課後告知母親報警。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X早前作供指,她跟被告學琴約1年半,只屬普通師生關係。被告得知她來自單親家庭,曾在訊息稱:「先生永遠都會令你當自己嘅孩子一樣,會關照你關心你,以後無人嘅時候叫我Daddy就得啦」。被告又曾在課堂之外的時間約X外出,X以家教嚴婉拒。X在16歲時,被告曾祝福她說:「無法表達Daddy 愛錫之情」。

案件編號:KCCC900011/2026

一名九巴車長2023年9月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駕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死亡,是一場悲劇,但考慮到被告作為職業司機多年無犯駕駛相關罪行,被告家庭及本人受嚴重心理影響等因素,認為再判監對各方均無好處,故視本案為例外,終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孫偉亮,案發時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被告孫偉亮,案發時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48歲,已婚,育有兩名兒子,被告顧家, 為全家經濟支柱 ,被告有20多年駕駛經驗,案發時,除擔任車長外,亦負責排車工作,月入2萬多元, 但事發後被終止聘用 。辯方指,事件令被告家庭受到影響,被告因事件受困擾而需看精神科,至今仍需覆診,太太和兒子也因此受精神困擾。被告對事主家人深深致歉,並表示願意接受法庭對他作出的任何懲罰。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資料圖片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資料圖片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是受僱於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車長。2023年9月7日早上約4時,被告在工作期間倒車時,把同事撞倒,引致對方死亡,其駕駛水平低於合格駕駛者預期。雖然案發時巴士上的感應器並非完全正常運作,環境燈光不足,但無論如何,被告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死亡,這始終是一場悲劇。

練官指,被告多年來作為職業司機,並無任何有關駕駛的犯罪記錄,顯示他在此之前是一名極為小心的駕駛者,是次意外可能是唯一一次出錯,再犯機會不高。被告本人及家庭都受嚴重心理影響。在考慮種種因素後,練官認為再把被告監禁,對社會、被告個人,甚至對事主家屬都沒任何好處,故在考慮整體情況後,決定視本案為例外,終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事主當日凌晨4時47分經過巴士車頭,並走到巴士後方。被告隨後登上該巴士,並開車撞到事主後落車離開。事主在7時許被發現倒臥在天台,沒有呼吸脈搏,送院證實身體多處受傷,傷重不治。九巴指引訂明,司機倒車時須打開側窗,並在必要時響號,及以極慢速度行駛。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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