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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摧毁法治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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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摧毁法治

2017年08月21日 18:00 最後更新:23:13

三年前一場佔中運動,事後睇番看來是由一個矇查查的學者戴耀廷發起,搞出79日風波,後遺症不絕,大家現在還在承受那場運動的惡果。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評論法官對雙學三子的判詞,認為是正常判決,他批評佔中者當日話「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如今是「求仁得仁」,他亦都指責戴耀廷是佔中發起者,要為事件負很大責任。戴耀廷就反駁話,為何將責任完全推給抗爭者,他認為其他人無走出來,只是由年青人走出來,他質疑無走出來的中年人都要負上責任。

老老實實真是不太跟得上戴耀廷的邏輯,其一不明白為何所有中年人都要走出來抗爭,不抗爭就要負上責任。其二石永泰與法庭都無話要將責任推給年輕人,而只是在說發動違法暴力抗爭的組織者。

恐怕戴耀廷是活在他自己的世界中,覺得年青人出來違法抗爭就代表正義,而他自己就是正義的導師,一切不參加他們正義行為的人就是邪惡,所以法庭判抗爭者有罪亦都是不公義。伴隨住這種「我代表公義」的思維,就是一種雙重標準式的指控。

第一,今天批評上訴庭加重三子刑期是政治判決的人,他們不會批評法庭判打人的七警坐兩年監,這種判對家用暴力坐監就是對,判己方用暴力坐監就是政治決定的說法,充滿著雙重標準,邏輯欠通。

第二,如今《紐約時報》話要提名黃之鋒攞諾貝爾和平獎,不知道《紐約時報》過去有沒有提名過佔領華爾街的發動者攞和平獎呢?戴耀廷這條佔領中環的橋,只是抄襲佔領華爾街而來。當日美國的示威者為了反對美國制度不公,違法佔領華爾街,這些行為不被《紐約時報》等美國主流媒體所接受,美國政府更出動反恐小組用特務滲透方式瓦解這場運動。

如果《紐約時報》的標準一以貫之,它早就應該提名佔領華爾街的人攞諾貝爾和平獎。如果佔領自己國家的人係犯罪者,佔領香港的人就應該攞和平獎,這個理念又點說得通呢?

這些西方媒體或者政客,都是站在自己國家的利益立場講說話,客觀上在別人屋企放場大火,但就不想在自己後園點蠟蠋,怕惹起火災。

在這些雙重標準評論的背後,其實牽涉不同政治理念的對方鬥爭,戴耀廷邯鄲學步,發動了一場自己控制不住的運動,沒有為香港爭取到民主,只令香港人分化。佔中完結時,仍有26%的人支持佔中,這不是一個小數目,香港730萬人口中,扣除老人及小孩,活躍的人口約600萬一點,26%都等如156萬人;到後來的暴動,也有5%等如30萬人支持,他們是佔中的死硬支持者,當然會對佔中發起人特別是雙學三子被判坐監有很大不滿,質疑法庭不公。

但真正的問題是香港珍視的法治制度,正受著政治衝撃。法庭處理政治事件時,基本上秉持公平原則,按法律辦事,對雙方施行暴力者都施加阻嚇性懲罰。如今反對判黃之鋒入獄的人打出「釋放良心犯」的口號。他們表面上質疑法庭作政治判斷,實際上他們卻正正叫法庭作出政治判斷,判斷甚麼是有良好動機的「良心犯」,犯了事也要輕判。

如果爭取真普選是一種良好動機,那麼爭取土地正義是否另一種良好動機呢?若然如此是否可以馬上發動一個佔領土地運動,叫輪候不到公屋的居民去佔領土地建寮屋?即使發生暴力衝突、傷人死人,法庭都應該基於這些人的良好動機崇高理想,而不應該判他們坐監呢?

整件事歸根究柢是戴耀廷之流發動一場他們控制不到的運動,以一個他們號稱「以法達義」的崇高原則,破壞本地法治,口頭就聲稱會承擔責任,實際上事到臨頭就不想承擔,發動群眾向法庭施壓。如果任由這些情況發展下去,香港的法治,好快就會玩完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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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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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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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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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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