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受同袍和上司欺凌多年的消防員李志深,2015年因違反紀律而遭解僱,並失去退休福利。他日前入稟高院作司法覆核,指消防處召開紀律聆訊時,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程序,由醫事委員會評估其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岀席聆訊,故要求消防處撤回早前紀律聆訊的解僱決定。
代表原訴人李志深的大律師指,李志深於2002年入職消防員,多年來遭同袍和上司欺凌,工作報告被評為差劣,其後他被確認患上適應障礙症,並曾一度在消防局企圖跳樓自殺。李於2011至2012年期間,多次接受臨床心理治療。
大律師又提到,消防處曾派人到李的住所交代聆訊內容,但因未有找到李的單位而到處拍門,最後在其門口前讀岀他的違規情況及聆訊日期,令他感到羞恥。
大律師續指評估健康情況及紀律聆訊是兩大程序,前者為由醫事委員會作輔導,並判斷其病情屬暫時性或長期性,後者為可透過紀律聆訊來衡量職員是否適合其崗位,但處方卻把兩大程序混為一談,而且消防處於給予李簽署的聆訊同意書內用上負面字眼,故李一直拒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