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行政長官外,今後主要官員案件終於有得上訴。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法案建議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管轄權,由現行規定的終審法院轉交中級法院,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有關案件的上訴,確保兩審制度。
基於行政長官在特區地位的特殊性,既是特區行政長官,也是特區首長,經分析後認為,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管轄權應維持為終審法院較為適合。
另外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法案建議若案件某部分一審不屬同一審級法院的管轄權時,由當中最高審級的法院一併審理,避免訴訟和調查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