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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起禁用手機或錄影 保安員逐一檢查

社會事

法庭今起禁用手機或錄影 保安員逐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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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起禁用手機或錄影 保安員逐一檢查

2018年07月19日 11:31 最後更新:12:16

由今天開始,凡涉及陪審團的案件,一律禁止用手機或錄影。

由今日起凡有陪審員的案件都禁止使用手機

由今日起凡有陪審員的案件都禁止使用手機

司法機構由今日(19日)起,凡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禁止於法庭內使用流動電話或任何其他有攝影或錄影功能的器材(被禁止的器材)。該等法律程序指涉及陪審團的高等法院民事/刑事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研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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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院法庭外的當眼位置,張貼了「嚴禁攝影或錄音」的告示,司法機構職員和保安人員會逐一查問進入庭內人士的身份,並向他們講解新安排。 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司法機構職員會在法庭入口提醒法庭使用者將被禁止的器材放入袋子或口袋。若沒有合適的袋,法庭會提供的袋子。而與訟各方、法律代表、執法人員及法庭內指定範圍旁聽的傳媒,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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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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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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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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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