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早前再為樓市推出六項措施,以圖壓抑不斷上升的樓價,當中包括將居屋的定價由現時市值的70%下調至52%、將9幅私營房屋用地改撥以發展公營房屋及向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等,其中在加大居屋折扣率方面,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剛通過收緊新一批居屋的轉售限制,首2年只能以原價售予白居二買家,而第3至5年只可以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售予白居二申請人,但第5年後即可補價在自由市場出售,與現時居屋的「禁售期」相同。然而,在加大有關折扣率的同時,相應的「禁售期」亦應進一步延長,確保新居屋能讓真正對住屋有需求但未能負擔私樓樓價的人士受惠。

回顧過去,房委會早年推出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時,已規定在購入單位首10年內,禁止轉售至公開市場,至1999年修訂《房屋條例》,將居屋轉售限制縮短至5年,其中首2年可以用原價把單位售回給房委會,2年後可投入居屋第二市場,第5年後便可於補地價後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在2007年起,房委會不再接納回購申請,並變相容許業主可隨時補地價後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結果居屋淪為部分業主短線投機的工具。

事實上,近日大角咀居屋富榮花園一個實用面積592方呎的單位,以1,065萬賣出,成為全港首宗成交達千萬元的居屋,實用呎價高達17,990元,令市場嘩然。居屋業主本身付出比購買私樓較少的成本,以折讓價購入居屋,卻能於補地價後,以緊隨自由市場的價格出售,無疑是「雙重得益」,有違以折讓價出售居屋的原意。

另一方面,在樓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未補地價居屋亦備受買家追捧,特別是在2013年及2015年先後推出兩輪「白居二」計劃下,無疑進一步推升了二手居屋單位的價格,數據亦顯示期內二手居屋價格升幅跑贏私樓,部分未補地價居屋的成交價甚至比自由市場價格僅有輕微折讓,難怪抽中居屋已儼如「中大獎」,是次居屋以更大折讓價出售,無疑將吸引更多人投機入表申請以求圖利,而在居屋供應未有大幅增加、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受惠的人將仍然只佔少數,對置業有需求的人士顯然是杯水車薪、聊勝於無的舉措。


筆者明白由於現時《房屋條例》訂明「禁售期」為5年,延長禁售期涉及修改法例,需要在立法會經審議訂立後才能落實,然而政府應積極考慮延長「禁售期」,並盡快就相關修例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居屋作為資助房屋,定位應是協助未能負擔私樓樓價的人能夠安居樂業,而非作為投資及資產增值的工具,政府長遠應考慮將居屋市場與私人市場分隔,甚至為轉售價格設限,使更多真正有需要的白表和綠表買家能以更合理的價格購入居屋,讓居屋回歸為市民置業安居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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