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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反擊民主黨講大話 林卓廷疑似選擇性披露NCA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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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反擊民主黨講大話  林卓廷疑似選擇性披露NCA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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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反擊民主黨講大話 林卓廷疑似選擇性披露NCA停止調查

2018年09月10日 15:26 最後更新:16:00

民主黨林卓廷等一直咬著前特首梁振英不放,到處投訴有關他在測量師行離職安排的UGL案件,最近他們利用往英國訪問之便,再到處投訴,其中一個地方就是英國的National Crime Agency(NCA)。

在facebook 「天下為公」專頁上,林卓廷及尹兆堅上周五下午到NCA,其後貼出在NCA門前的照片。

在facebook 「天下為公」專頁上,林卓廷及尹兆堅上周五下午到NCA,其後貼出在NCA門前的照片。

上周五林卓廷及尹兆堅到NCA,其後在facebook貼出在NCA門前的照片,說見了NCA高層,說得NCA好像繼續調查梁振英。他們在英國時間下午往NCA,但原來同日中午,NCA已分別發信予民主黨及梁振英,說調查後對梁振英的指控後發現沒有case,不再調查。

民主黨理論上收到電郵在前,去NCA在後,無理由不知NCA已停止調查。在他們貼出NCA照片之後,梁振英在facebook公開他收到NCA信件,說不會再調查他。

梁振英在其Facebook 專頁指NCA已決定終止對自己調查。

梁振英在其Facebook 專頁指NCA已決定終止對自己調查。

CY踢爆事件後,民主黨稍後才在facebook出貼文,聲稱翻查郵件,才知道NCA發了信給他們。

林卓廷等隨後才在facebook公開NCA已終止調查梁振英。

林卓廷等隨後才在facebook公開NCA已終止調查梁振英。

林卓廷等的說法暴露了重大的疑點,第一,由於NCA是分別發信給梁振英及民主黨,並無CC給彼此,有理由懷疑民主黨不知梁振英已收到信件 ; 第二,民主黨去NCA時,聲稱見到高層Katie Gunn,若她真是高層,沒有理由不通知他們已停止調查梁振英,若已通知,民主黨為何在見面後在facebook 貼文時沒有披露?

第三,NCA負責調查梁振英的高層Donald Toon,民主黨去NCA時,為何不是見這位Donald Toon?是否他們去NCA時Donald Toon因已停止調查而不肯見他們,只派一位普通人員出來交代調查結果。

政壇高人說,民主黨拿著梁振英的離職賠償合約,往英國到處舉報,先是防貪局不受理,繼而NCA亦不受理,證明這是政治指控,外國執法機構調查後也發現查無實據,而不再調查。

高人認為,在這次疑似民主黨隱暪NCA終止調查事件,只有兩個可能,第一是林卓廷等相當無能,NCA發了電郵給他們24小時他們還不知道,盲摸摸去NCA,見了一個不知是否真高層的人。

另一可能是說謊,因事先公布了往英國找NCA,後來收到電郵通知,明知NCA終止了調查,仍往NCA做一場戲,搏NCA只發信通知他們,而沒有發信通知梁振英,不料NCA也通知梁振英,結果斷正。

更大的問題,林卓廷及尹兆堅這次是以公帑往英國訪問,狙擊梁振英則是民主黨的黨派興趣,究竟是否可用公帑外訪去做這件事,也令人十分懷疑。他們對上屆特首梁振英咬著不放,而不是關注本屆政府的事情,更暴露了他們的政治取向。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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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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