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辜負社會大眾的期望

退休警司朱經緯於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他受審後被裁定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今年1月被判監3個月,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午宣布裁決,駁回朱的上訴,並下令他立刻返回監獄服刑。朱經緯聞判時目無表情,並隨即跟從懲教署人員步入羈留室;有公眾人士聞判後以紙巾拭淚。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斥責朱並無直誠悔意,他作為高級警務人員,不但辜負社會大眾的期望,更對下屬立下極壞的例子。

朱經緯今早到庭。

朱經緯今早到庭。

法官黃崇厚頒布85頁的書面裁決,他強調朱經緯在現場的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不容許他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否則向一個僅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亦會變得合理。上訴方引用《公安條例》第45、46及53條證明朱的行為有理可據,惟第45(a)條只容許警員行使「所需的武力」,「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續犯任何罪行」,卻不授權警員行使任何武力,而第53條只涵蓋民事訴訟,卻不適用於本案。

黃官續指,原審裁判官知道朱經緯是高級警務人員,並他在困難時刻擔當的角色和職務,但她並無錯誤接納事主的證供,上訴聆訊時呈堂的錄影片段內容亦與裁判官的裁斷基本上一致。黃官強調,裁判官有權根據錄影片段等證據,裁斷事主鄭仲恆沒有侵略性及遵從警方命令,和事主被襲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相反朱聲稱自己當時認為事主具侵略性或無遵從命令是不合理的。

有支持者得悉結果後在庭外傷心啜泣。

有支持者得悉結果後在庭外傷心啜泣。

刑期上訴方面,黃官坦言一名奉公守法的市民,有權期望本案事主遭遇的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不然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將會動搖。無疑朱經緯及其同袍當時處於極艱難的時刻,但他揮棍前一剎那,事主只是在行人路上穩定地移動,並無違反命令甚至作出具侵略性的行為。

有反朱經緯市民到場。

有反朱經緯市民到場。

黃官強調警棍是大威力的武器,他在本案中高舉警棍,絕非裝腔作勢,擊打時並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事主接近頸部的位置,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若非事主以衣物搭在被擊打的部位,他或承受更嚴重傷勢。基於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判處即時監禁原則上並無錯誤,1個月的刑期寬減在本案情況而言已經足夠。

朱經緯支持者。

朱經緯支持者。

大批公眾於開審前在法院外聚集,其中聲援朱經緯人士高叫口號,如「支持朱經緯、執法無罪」、「朱經緯,除暴安良,你冇做錯到」、「朱經緯無罪」等,又有聲討朱經緯人士手持印有「支持朱經緯上訴失敗」的標語。期間,有女公眾人士及女保安人員發生肢體碰撞,女保安疑遭推撞地上。司法機構召救護車,將女保安及女市民同送院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