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女兒作供指,印傭事後失蹤,參考勞工署和入境處職員的意見後,才單方面解約

老婦倪荷玉涉嫌去年3月29日以熱水潑傷印傭,被控一項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一項違反《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罪。案件今晨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傳召三名證人,供詞指被告事發前滿意外傭工作表現。被告女兒供稱,向外傭作出單方面解僱時,曾咨詢政府官方機構的意見。暫委法官李志豪提醒控方,兩項指控或存有矛盾,要求控辯雙方在明早結案陳詞時作出澄清。

被告倪荷玉。

被告倪荷玉。

與被告結識十餘年的吳秀英(譯音)指事發前一晚,即3月28日,曾探訪被告。吳稱當時單位只有自己、被告和印傭三人,被告更當面稱讚印傭的表現良好,指她主動關心被告,很體貼。而吳亦指被告與以往的外傭關係良好。

被告倪荷玉(左前)及證人吳秀英(譯音)(右)。

被告倪荷玉(左前)及證人吳秀英(譯音)(右)。

另一名證人呂詠詩(譯音)認識被告六十年,指事發當日約下午4時曾致電被告。對話中被告向呂透露自己滿意新聘請印傭的表現,呂從對話中得知,印傭僅兩天前才上任,並主動扶助被告行樓梯,後來被告指要教印傭做飯而結束對話。怎料稍後被告致電呂,重覆問「怎麼辦,怎麼辦?」,並告訴呂,印傭打算控告自己向她淋熱水。呂冷靜叫被告先向所屬僱傭中心報告事件,然後向警方和子女求助。

證人呂詠詩。

證人呂詠詩。

被告女兒彭筠(譯音)作供時指,當日收到被告來電後,即時替被告報警並趕回家,抵家時已有警員到場。彭指,當警員輕輕向下拉扯印傭的上衣時,僅看到其頸上有一小部分呈粉紅色。彭稱到場時看見印傭執拾好的行李感到不解,印傭其後更攜同行李隨警員離開。彭曾致電給中介僱傭中心求助,惟對方指沒法聯絡到印傭而拒絕幫忙。印傭事後失蹤,於是彭參考了勞工署和入境處職員的意見後,在同年4月10日提出單方面解約,彭被告知在印傭失蹤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解約是允許的。最終彭代被告支付印傭三天的工資後終止合約,其間雙方曾就索償金額不和。經控方盤問後,彭指後來才得知被告叫印傭收拾行李離開。

證人彭筠。

證人彭筠。

暫委法官李志豪終止聆訊前提醒控方,若果首項控罪,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印傭就會是「受襲擊」,雙方自動在《僱傭條例》下終止僱傭合約,次項控罪不會成立。若首項控罪不成立,印傭受傷將被判為「意外」,如被告仍終止合約,次項控罪方可成立。法官請控辯雙方明日結案陳詞時,先澄清控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