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為過渡房屋的工廈容許減通風及照明
《施政報告》提出容許整幢工業樓宇改裝為過渡性房屋,以暫時解決住屋問題。屋宇署昨日(25日)正式向認可人士發出指引,指舊式住用建築物存在規劃及設計局限,以致未能完全遵從《建築物條例》,基於特殊情況,署方會積極考慮給予變通或豁免,包括准許減少睡房的天然照明與通風,以及不提供廚房。不過,主租客、營運者和分租客需要簽訂租約,承諾不會改動樓宇設計,以確保人工照明、機械通風系統和永久通風口等設施維持有效運作。
屋宇署表示,部分由非牟利機構或團體推行的過渡性房屋措施,可能位於舊式住用建築物內,但有關建築物或存在規劃及設計的侷限,以致未能完全遵從現行法定規定,但現時凡擬將整幢工業樓宇改裝為過渡房屋,署方會採取務實態度,積極考慮按住用建築物有關上蓋面積、地積比率、地盤內的空地及通道巷的規定,批予豁免。
屋宇署指出,由非牟利機構或團體推行、涉及在1976年前建成的住用建築物的過渡性房屋措施的項目,均可循批准及同意制度或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申請對《建築物條例》及規例的若干條文作出變通或豁免。
建築物如要申請豁免需符合部分條件,如申請房間沒有天然照明與通風,便需要符合指定大小的公用客廳、為房間提供人工照明及每小時換氣不少於5次的機械通風。當局亦准許用作過渡性房屋的單位可以不提供廚房,但同時要求樓宇內不得安裝或使用明火煮食設施,並須在茶水間附近安裝獨立煙霧偵測器。
當局要求,有意改裝工廈至過渡性房屋的非牟利機構或團體需要簽訂承諾書,表明願意遵從上述要求,亦需要與主租客、營運者和分租客簽訂租約,以確保人工照明、機械通風系統和永久通風口應維持有效運作,並承諾不會改動樓宇設計。主租客亦須為樓宇安排妥善保養,並應委任註冊認可人士為樓宇進行年檢,並須委任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為樓宇內安裝的消防裝置和設備,進行年檢及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