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1月3日出庭自辯

38歲已停職交通警涉嫌於去年7月在自動櫃員機拾遺不報,直到本年2月被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早前否認一盜竊罪,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開審。暫委裁判官林希維裁定控方表證成立,被告將於明年1月3日出庭自辯。

被告劉元明。

被告劉元明。

聆訊下午播放被告劉元明向銀行查詢的3段錄音,他向職員表示自己當時先轉帳,再提款,稱「我記得自己撳過8000蚊,但嗰時打緊電話,又出單,之後就聽到嘟嘟聲,咁我影緊相咪飛埋去⋯⋯你知啦,嘟嘟聲響一係無拎卡,一係無拎錢」當他打算將錢放入錢包時,發現內已有8000元,他擔心自己重複提款,又不停問職員「會唔會櫃員機自己嘔多咗8000蚊呀?」

職員先後向被告表明紀錄只提取了一次8000元,著他若真擔心自己取了他人款項,可交還銀行附近分行或警署。但被告一直重複說「最驚拎去差館發現啲錢係我嘅」,甚至提到自己任職警員,怕會「帶挈」到伙記,不敢將錢交去警署,又指自己要到九龍城附近用膳,如要將錢交到最近分行會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