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前田徑教練8年前涉非禮女學員案,今於粉嶺法院進行裁決。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被告無罪。雖然練官不忘讚賞女事主勇敢公開自己被性侵,但表示因女事主證供有「合理疑點」,無法完全採納其證供,故判罪名不成立。

七旬前田徑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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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話,我們一般去判定是非,係睇那個可能性大一點,在民事案中,也用接近的方式判案,民事案的舉證責任叫做「機率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訴人和與訟人那一方的證據可信的機率高一點,那一方就勝訴。

但刑事案是政府起訴平民,被告若定罪有機會入獄,喪失自由。在香港這種普通法體系,對刑事案的舉證責任要求好高,控方要「不留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地證明被告犯了罪,才可入罪,被告只要找到控方的證供有合理疑點,就可脫罪。這是一個保護被告免受寃獄的制度,寧縱無枉。

在此案中,練錦鴻法官指女事主證詞尚有4點合理疑點,包括:

1)事主指被告在其寓所中強行脫去事主內褲,但當時據事主講法,她在床上的姿勢支點在手肘和臀部,若非自己協助,被告並不可能強行脫去事主內褲。

2)案發時間只有1分鐘,練官指理解事主當時年幼,「想像唔到15歲女生嘅反應會有幾不知所措」,但按情理來說,事主當時應縮開或伸手擋,但事主證供只言自己當時無動作。

3)事主的證供與其投訴內容不同,她曾與好友訴說事件,亦有在網上平台發文公開事件,雖事主表示公開性侵事件只為喚起大眾的醒覺,就控方證人、即事主好友的供詞,加上事主案發後的反應,均與她於庭上證供有出入,而法庭正正要考慮不同證供為依歸,由於各方證詞都有出入,故影響接納事主的供詞。

4)事主於去年11月底在社交平台公開事件,提到自己對被告有深深的厭惡,但為了維持外表關係良好,見面只能「硬著頭皮寒喧」。但根據其他證人的口供,事主與被告關係親暱,形容他們情如父女,而事主每年都有到被告家拜年、慶生等,甚至上載二人合照到社交平台,顯示與其證供有異。

若然你沒有跟足審訊過程,對上述4個疑點或覺較難理解。換成一般人比較明白的說法,女事主揭發整件事的網上「metoo貼文」,指受侵犯事後身體很誠實,對被告產生厭惡,但基於被告對她有恩,故勉強維持表面關係。惟根據庭上證供,案發後女事主仍到被告鄰居家玩狗,乘坐被告的車離開,及後8年仍與被告保持社交接觸,包括送禮物予被告、參與對方女兒婚禮、上載與對方的合照並親暱稱呼對方、與對方態度親密並有身體接觸,與她metoo貼文描述的情況不符。

另外女事主在庭上描述的案發經過,與她的metoo貼文、事後向友人的描述、以至多份供詞的描述不同。雖然她解釋其網上metoo貼文,只為抒發感受,而非清楚反映案發經過。惟裁判官指法庭要處理的正正是事實的裁決、證供的分析,坦言事主前言不對後語的說法,使法庭在考慮是否接納其證供時存疑。

結論是在刑事案中,控方主要證人(女事主)在不同場合的證供,要清淅而一致,就不會有合理疑點。否則一出現合理疑點,被告就易脫罪。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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