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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稅局加碼追稅 南太電子顧明均上訴得直

社會事

不滿稅局加碼追稅 南太電子顧明均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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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稅局加碼追稅 南太電子顧明均上訴得直

2018年11月23日 15:27 最後更新:15:38

法官認為,稅局不能以《稅務條例》第82A條向個別董事追稅。

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被指向稅局匯報子公司南太商社的應稅收益時「報細數」,他連同南太商社一名日籍董事,被追收1996年至2000年4個財政年度共1800萬元罰款。稅局於去年再度評稅,評定2人在該4個財政年度的應繳稅項增至2136萬元。2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早頒布判詞,裁定稅局不能引用《稅務條例》向公司董事追討罰款,顧明均與日籍董事上訴得直。法官未有就後續處理方式作進一步命令。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資料圖片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資料圖片

南太商社早年被指欠稅,2008年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又被駁回,但因公司的主要資產早已抵押予母公司,剩餘資產不足抵債,稅局無法追討欠稅。稅局3年後轉以《稅務條例》第82A條,向顧明均及Murakami Tadao追討。根據條文,任何人代本人或代他人報稅時提供錯誤資料,稅局可發通知向該人追稅。

顧明均與Murakami曾於2011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但法官認為2人應以其他方式上訴,遂駁回申請。2人再向稅局上訴,但因他們應繳稅項隨年日增加,不但上訴被駁回,反被要求多繳付336萬元稅項。

法官認為,《稅務條例》第82A條並無規定代公司報稅的董事、經理或書記,需對公司可能面對稅局的行政處罰負上責任。稅局按第51條向公司徵稅,簽署報稅文件的應被視為公司一方,而非任何一位董事,故稅局不能以此條文向個別董事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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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146次隧道不付費 車主遭罰款加欠款逾17萬元

2024年04月05日 19:58 最後更新:21:16

一名車主因欠繳146宗隧道費,被裁判法院命令須繳付所有欠繳款額以及相關罰款和訟費,合共超過17萬元。換句話說,車主被罰後每程隧道費平均超過1164元。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運輸署發言人說表示,法院已指示署方拒絕辦理涉案車輛的續牌及過戶申請,而車主有責任在使用政府收費隧道後按時繳交隧道費,違者會被命令繳付所有欠繳款額,以及相關罰款和訟費。署方會繼續採取行動追討欠繳隧道費,並陸續將個案交予裁判法院處理。

政府易通行網站截圖

政府易通行網站截圖

發言人又說,「易通行」23年5月起先後在所有政府收費隧道及青沙管制區實施,大部分車主都按時繳費,但有少數車主在隧道費服務商多番提醒後,仍未繳交隧道費,亦未有就有關隧道費提出任何爭議。運輸署提醒車主,除非已設立自動繳費方式並成功繳費,否則須在使用政府收費隧道後的14個工作天內完成繳費。

政府圖片

政府圖片

現時政府發出的車輛貼數目超過81萬張,佔全港已領牌的車輛超過99%,約92%的車輛已開立「易通行」戶口,而已設立自動繳費方式的車輛約佔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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