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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被DQ 曾鈺成:選舉主任要求超出鄉郊代表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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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被DQ 曾鈺成:選舉主任要求超出鄉郊代表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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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被DQ 曾鈺成:選舉主任要求超出鄉郊代表條例規定

2018年12月06日 12:44 最後更新:13:04

曾鈺成: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要求,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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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參選村代表提名無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撰文回應事件,指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他估計,今次事件顯示,當局認為人大釋法的「擁護」和「效忠」要求,也適用於《基本法》104條所列公職以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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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回應朱凱廸被DQ事件時表示,選舉主任決定是按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作出,毋須援引《基本法》第104條。不過曾鈺成質疑此說法,他在《am730》專欄指,選舉主任裁定朱凱廸提名無效原因,是他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該條文規定獲提名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認為朱凱廸言論,可理解為他想以行使「和平主張港獨」權利為名,「隱晦地」確認「支持港獨」是港人一個選項,因此令人質疑朱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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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反指,第2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規定跟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相應規定是一致的)」,直指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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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提到,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提出,在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要有「擁護」和「效忠」要求。但是次朱凱迪參選村代表事件,卻反映出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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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曾鈺成指草案中文版不及英文版清楚 危害國安定義或需再釐清

2024年03月12日 12:20 最後更新:12:21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連日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章撰文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中,在解釋草案時,英文版意思更清楚,中文版仍有改進空間。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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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安」定義或需進一步釐清

曾鈺成指,政府提出「煽動意圖」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認為相關表述令人覺得個別人或族群間爭吵,若相互引起敵意,便構成危害國安。政府向立法會解釋時,強調針對的並非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而解釋草案時,英文版意思更清楚,他認為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中文版則仍有改進空間。

曾鈺成。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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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家秘密相關罪行中,就「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國安法定義,當中使用「人民福祉」和「重大利益」等字眼。曾鈺成認為若以普通法草擬條文,則需要「釋義」,但本港法律不宜為全國法律用語釋義;如法庭審理案件時要解釋定義,或需涉及特別程序。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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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出,「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採用「枚舉法」,即列出本港法律所界定危害國安的罪行,以及23條草案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惟認為定義對評估披露某項資料會否危害國安的幫助不大,或要進一步釐清。

曾鈺成。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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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就「境外勢力」定義新增「國際組織」,曾鈺成表示,留意到坊間質疑「境外勢力」定義範圍劃得太寬,予人「生人勿近」之感。但他認為,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便不會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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