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受害人受襲後至今仍「不能跑或跳」,但仍表示判刑過重

2014年斬傷《明報》前總編劉進圖的刀手黃志華和接應車手葉劍華翌年同獲判囚19年。2人不服定罪與刑期今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方表示,2名上訴人在內地被拘捕後被公安「無條件羈留」10日,期間懷疑被職員「屈打成招」,廣東省公安局又不曾向香港警方提供內地的刑事調查,整件案根本不應由香港法院審理。申請方又表示,審訊期間曾以被告遭內地公安「無條件羈留」以申請中止聆訊被拒。上訴庭押後裁決。

被告黃志華;次被告黃志華。資料圖片

被告黃志華;次被告黃志華。資料圖片

申請方提出上訴理由指,2名上訴人被公安拘留期間,沒獲告知以甚麼條件或理由被羈留,有違香港一貫做法,又懷疑他們曾被公安嚴刑對待。申請方明白受害人受襲後至今仍「不能跑或跳」,失去大部分的活動能力,但仍表示判刑過重,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刀手黃志華事前認識劉進圖或遭劉的作品激怒而襲擊他,申請方更坦言,黃事發時甚至不清楚劉的身分。惟法官不認同以上說法,認為2名上訴人早知道劉進圖的身分。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多翻引用原審法官的判詞指上訴人行為「冷血」,受害人是一名「廣受尊敬的新聞工作者」,又指黃所用的10吋長匕首是致命兇器,本案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