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在明年3月5日之前,向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提供意見。

法改會昨日發表「公開資料」諮詢文件,當中十二項資料獲絕對豁免披露權,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等,另外十一類資料列為有限制豁免。委員會又建議設定豁免期限為三十年,期滿後部門須提出理據方可續獲豁免權,並每五年再檢討有關檔案一次。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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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表示,在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獲豁免資料分為絕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建議本港採用相同的分類方式。針對絕對豁免資料,公共機構不必考慮豁免或披露資料時,公眾利益有何差異,絕對豁免資料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防務及保安、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及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

在有限制豁免資料中,公共機構須衡量公眾利益,此類資料包括經濟管理、對環境損害、公務人員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商務及過早要求索取資料等。

檔案法諮詢文件。

檔案法諮詢文件。

為免檔案無限期封存,委員會建議設定豁免期限為三十年,年期屆滿後,部門須提出理據方可續獲豁免權,並每五年再檢討有關檔案一次,直至檔案能公開。問及涉及政治議題的檔案資料,如六七暴動、雨傘運動中警方施放催淚彈、馬凱事件等,是否屬於絕對豁免清單內,小組委員會主席兼資深大律師高浩文表示,申索資料具一定程序,若申索人的申請遭到阻撓並持合理理據,可上訴挑戰。他強調,委員會不擔心政治敏感的問題,亦非諮詢文件的原意。

另外,委員會初步認為將來不論是否香港居民,都可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為免有人濫用制度,小組建議申請人需支付基本費用,但可免費取閱歷史檔案。

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今次公布諮詢文件,諮詢期為三個月,市民可於明年3月5日或之前將意見提交小組委員會秘書。

‧申請人可以其他方式索取的資料 ‧政府間事務
‧法庭檔案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立法會特權 ‧執法、法律及相關程序
‧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 ‧法律專業保密權
‧禁止披露 ‧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
‧防務及保安 ‧個人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