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啟思指,法庭不能低估警方使用催淚彈反而引來更多市民到場聲援。

涉嫌煽惑他人佔領中環的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六罪,案件踏入第17天的審訊。

被告張秀賢(左)及鍾耀華(右)。

被告張秀賢(左)及鍾耀華(右)。

代表第六被告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結案陳詞時指,相信所有被告都不知道警方在2014年9月28日對其公眾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而且認為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並就重大事件發聲所造成的阻礙可看為合理。潘比喻指,無論只有1人還是500人參加仍會造成影響,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集會所造成的干擾屬於不合理,亦不能證明張秀賢的發言構成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

潘大狀指出,張秀賢當時只希望呼籲民眾到場聲援,並希望重奪公民廣場及讓警方釋放被捕的學生領袖,而並不是企圖煽惑他人妨害公眾安寧,亦認為張秀賢並沒有與其他被告「夥同犯案」。張秀賢在佔領現場的逗留時間,只由2014年9月27日下午3點39分至2014年9月28日凌晨3點43分,而集會在上述時間只是舉行和平示威集會,張秀賢當時亦表明,如果警方不釋放被捕學生領袖,示威者一日都不會離開,由此可見,張秀賢當時是呼籲市民到場支持重奪公民廣場及叫更多市民參與集會直至警方釋放被捕的學生領袖,是一段有限的時間。

代表第七被告鍾耀華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指,選擇在中環作為集會地點是最適合發聲的地方,而且添美道並不是主要道路,2014年9月27日及28日亦是周末假期,故交通也會大大減少。戴啟思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在2014年9月27日及28日企圖清場,如果警方根本沒有打算清場,即表示該集會並沒有妨害公眾安寧。而指控煽惑他人妨害公眾安寧的事在法律上常存在不確定性,戴啟思舉例指,如果A叫B拿垃圾殘礫來阻塞道路,才算是清楚易明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但如果有人指「過黎同我一齊妨擾公眾啦!」亦沒有引導被煽惑者應該怎樣做,而叫他人到場支持學生、帶食物、留在現場或「來爭取民主!」等,亦不代表他人響應時會妨害公眾安寧。

戴啟思重提基本法保障公眾有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但2014年9月尾的集會並不是毫無價值,而是市民到添美道聚集,以表達對未能達到真普選的不滿。即使警方在928釋放催淚彈後,情況變得雜亂無序,但證據顯示第七被告鍾耀華與第五被告邵家臻當時一直勸導民眾離開現場,而並不是聚集及與警方對峙。法庭亦不應該指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及催淚彈的方式是合法,而法庭也不能低估警方即使使用催淚彈的介入仍無法驅趕示威者,更反而引來更多市民其後兩個半月到場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