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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藐視法庭案上訴遭駁回 終院:上訴理據不現實 

政事

黃浩銘藐視法庭案上訴遭駁回 終院:上訴理據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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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藐視法庭案上訴遭駁回 終院:上訴理據不現實 

2018年12月18日 12:51 最後更新:15:19

黃浩銘上訴被拒。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網上圖片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網上圖片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違反禁制令逗留在旺角彌敦道佔領區,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判囚4個半月。黃浩銘今年8月被上訴庭駁回「終極上訴」許可,今早直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認為黃浩銘明顯有意妨礙執達吏和警方解封道路,其上訴理據極不現實,最終拒絕申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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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律政司需證明黃浩銘有特定意圖干擾禁制令執行,法庭才可裁定他有罪,但律政司未能證明他妨礙執達吏履行職務,只是故意違令逗留佔領區,並不足以入罪。

黃浩銘上訴申請被駁回。

黃浩銘上訴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特定意圖並非裁定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先決條件,原審法官完全可推斷黃浩銘有意妨礙執達吏清場。法官李義亦指,法庭頒發特定命令,要求清除路障以解封道路,但黃浩銘幾乎每日都出現在佔領區,完全知悉自己在做甚麼,他毫無疑問妨礙了執達吏和警方清除路障。

李柱銘續指,警方拘捕示威者前,執達吏應發出最後警告,但執達吏當日只對示威者發出一般性警告,現場人士並無聽見。李柱銘認為,執達吏或警方每次發出新警告,等同放棄按著之前發出的舊警告執法。執達吏作最後警告前,示威者的行為即或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按慣例警方都會既往不咎。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

馬道立反駁指,法庭按法律裁斷事實,只要示威者行為符合罪行元素,法律上他們仍是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李柱銘同意,但強調當時執達吏並無警告示威者或會被捕。

黃浩銘去年10月被判囚,今年3月服刑期間提出上訴遭駁回,翌月16日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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