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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姊妹花關係撲朔迷離 港大生涉猥褻罪候判

社會事

與姊妹花關係撲朔迷離 港大生涉猥褻罪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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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姊妹花關係撲朔迷離 港大生涉猥褻罪候判

2018年12月28日 14:02 最後更新:15:14

港大男學生涉猥褻侵犯罪等兩罪,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

現就讀香港大學二年級的男學生在就讀中學時,與同校的一對姊妹花發生「親密行為」,而且關係複雜。男子今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企圖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猥褻侵犯罪,李志豪暫委法官把案件押後至2019年1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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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在2015年在學校戲劇室被男生脫衣摸胸,亦以手指及舌頭撩陰,最後迫使妹妹口交及性交但不果。與男生為同級生的姊姊,則在2016年被男生在學校走廊公然「搾」patpat,姊妹報警求助後,男生在18歲生日當天被捕。

辯方曾藹琪女大律師為被告W.Q.求情時指,13歲的妹妹X自2014月11月起在Facebook 不時主動地與被告W.Q.談及戀愛及性等敏感話題,更會傳送簡訊及照片予被告,而X當時的男朋友出軌,被告一時鬆懈才提出與X 無論如何要「make out within the law」(合法地進行親吻行為)。當時只得16歲的被告對異性好奇,無知地以為即使未成年的雙方同意性交便是合法,但辯方指二人親密時沒有過火的行動實屬不幸中之大幸。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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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X在事發後曾經找被告問二人是甚麼關係,最後仍無定案,但X一直傳送奇怪及大膽的成人對話予被告,二人關係算是撲朔迷離,而且辯方指明每個對話都是X主導,被告只是被動地回應。而X更曾經傳送 「You re Year 12 , I m Year 9, 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 t」(你讀12年級,我讀9年級,你有損失但我沒有)的訊息。

辯方續指,被告與X的姐姐Z在2015年12月的學校遊學團認識,被告與Z是同級生並已過16歲,二人當時曾發生親密行動,但並沒有穩定的男女關係。熱愛健身的被告於2016年9月在學校走廊遇見Z時,心想二人已發生「親密關係」,便魯莽地摸及掐Z的臀部,並說:「你要做多啲運動」,愚蠢地犯下猥褻的行為。Z當時通知校方後,被告簽訂學校的行為合約,並承諾不會再做不尊重女性的行為。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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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被告家人沒有妥善指導被告如何處理情感上的問題,而現年19歲的被告正處於花樣年華,如果判入更生中心會剝奪其求學機會,而且事件發生後令被告變得更成熟,對社會帶來危害的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各方背景,及時代的變遷令社會對性的認知年輕化的因素後,能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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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暫委法官指考慮年輕的被告認罪,亦與受害人年紀相若,被辯方律師說服下會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才判刑,並把案件押後至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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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未成年繼女性交 五旬漢判囚2年9個月

2024年02月09日 12:19 最後更新:12:40

一名53歲男子以零用錢利誘未成年繼女發生性行為,被裁定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判監2年9個月。

被告趁繼女索取零用錢時利誘對方發生性行為,被控強姦等5項罪名,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其餘強姦罪名不成立。被告今日(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2年9個月。

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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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女事主案發時約為14至15歲,53歲被告與繼女年齡相差36歲,斥責被告利用繼父身分,掌握繼女財政,利用金錢利誘繼女性交,嚴重破壞誠信,顛覆倫理,但法庭質疑女事主證供可信性,是否因本案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成疑問,母親供稱被告經常大聲責罵女事主,或因此捏造事件報復。

法官指出,女事主向心理醫生交代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分歧,女事主一直在網上陪客人打遊戲機,考慮發放裸照,女事主又曾經叫被告洗手洗下體及主動關燈等,或影響被告犯案,但法庭尊重陪審團裁決,因此判處被告監禁。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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