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涉挪用消防財物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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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高級消防隊長涉嫌於2014年挪佔其負責檢取的燃油及金屬桶等物品,卻向上級訛稱自己已物歸原主,亦未有交予警方處理。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罪名。案件經審訊後,今在西九龍法院作出裁決,裁判官指不排除被告為「忙中有錯」,向上級匯報時有所錯漏,雖令人產生莫大懷疑,但案中財物亦不具變賣價值,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何迪希被控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何迪希被控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李國輔指,被告何迪希錯透過電郵,向其上級表示已將案中物件轉交警方,而根據證供「轉交警方跟進」,是消防方面常用字眼;而且被告確是公事繁忙,他指已將物品交還編號52432的長沙灣警員,但事實上是一名北區警長的編號,長沙灣警員編號實為50243,但其實兩者的確相似,不排除是忙中有錯,亦與被告在會面錄影中的辯解吻合。

辯方兩名證人,消防隊目稱沒有記錄過被告的身分證號碼,而被告若要獲得案中「物主」戴瑞明的身分證號碼,需要用個人密碼登入消防系統,但就沒有相關記錄,與被告解釋符合。此外,消防與警方交收會有相關藍色及白色收據,但本案只存有一張藍色收據,但就接納證人指出非所有消防人員會以標準指引方式去儲存收據,故只得一張藍色收據不出為奇。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