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投訴懲教人員要求「剝光豬」蹲下 黃之鋒被指「無事實根據」

政事

投訴懲教人員要求「剝光豬」蹲下 黃之鋒被指「無事實根據」
政事

政事

投訴懲教人員要求「剝光豬」蹲下 黃之鋒被指「無事實根據」

2019年01月25日 18:55 最後更新:19:06

黃指責懲教署的投訴機制是「黑箱作業」

黃之鋒曾就要「剝光豬」蹲下回答問題向懲教署投訴委員會作出投訴,當時處理案件余承祐今亦有出庭供稱,懲教署委員會共7人,其中5名成員為署長委任,另外2名則是外部人員,指委員會是「自己內部調查自己」。黃指出每年委員會接到的投訴有過百宗,就歸類為屬實的案件只有個位數,余當時只表示「真係要睇睇數據」。

余承祐。

余承祐。

而委員會將黃的投訴歸類為虛假,並表示黃的投訴是指責東頭懲教署館方不合理,而非調查房內的3名懲教助理。而委員會曾找來10月9日至23日東頭新入所的在囚人士,有些囚犯表示沒有遭受到「剝光豬」蹲下答問題的對待、有些表示不知道、有些則聯絡不到,認為黃的投訴沒有事實根據。

余承祐;黃之鋒。資料圖片

余承祐;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反問余是否認為他的指控是「憑空捏造」,余回應只能說是「無事實根據」。黃指責懲教署的投訴機制是「黑箱作業」,余只表示「無評論,無補充」

案件審訊已完成,將於2月15日作結案陳詞。

往下看更多文章

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