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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質疑3懲教串通證供 律政司指全裸盤問屬一廂情願

政事

黃之鋒質疑3懲教串通證供 律政司指全裸盤問屬一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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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質疑3懲教串通證供 律政司指全裸盤問屬一廂情願

2019年02月15日 15:25 最後更新:15:35

黃認為獄方針對自己「香港衆志」成員的身分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衝擊公民廣場一度被判入獄,雖然他最終上訴得直獲釋,但他聲稱在獄中遭懲教人員要求脫衣接受搜身後,全裸地接受獄方5分鐘盤問。黃之鋒認為獄方故意羞辱他,遂入稟小額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1.6萬元。雙方今結案陳辭,黃之鋒質疑3名懲教人員口供過分巧合,認為獄方針對自己「香港衆志」成員的身分;律政司則強調黃之鋒赤裸接受盤問的陳述乃屬「一廂情願」。審裁官於本月27作出裁決。

申索人黃之鋒今在結案陳詞要求懲教署一方就侵害人身,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賠償。

申索人黃之鋒今在結案陳詞要求懲教署一方就侵害人身,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賠償。

申索人黃之鋒今在結案陳詞要求懲教署一方就侵害人身,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賠償。黃之鋒認為,懲教人員為他完成10分鐘的全裸搜身後,命令他繼續光著身子接受5分鐘盤問是帶有侮辱性。懲教署3名證人竟不約而同地聲稱,搜查過程長5-8分鐘,黃認為3人曾暗中串通證供內容,質疑他們證供的可信性。黃之鋒因擔心自己「香港眾志」成員身分對獄方帶來安全風險,而在背景資料的表格填上「香港衆志」,法庭需考慮獄方有沒有因此惡意針對黃。而且懲教署證人承認獄方沒有既定或統一的方法或手法去處理搜查程序。

律政司一方在結案陳辭中形容,黃之鋒有關全裸問題的說法是「一廂情願」。黃之鋒聲稱遭獄方盤問5分鐘,但羈留所現場沒有任何掛鐘,黃根本沒法確認時間,事實基礎薄弱。律政司一方懷疑,黃強調自己是公衆人物的身分,只是為了突顯自己與衆不同,但獄方只視他為一般市民,懲教職員沒有因他的身分,於工作時違反涉事東頭懲教所的搜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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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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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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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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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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