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下屬貸款

53歲高級消防隊長因投資失利財政困難,向3名下屬借貸共7萬元,被廉署控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被告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3項控罪,各名事主沒受到實質損失。案件押至3月8日,以索取社會服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吳麟光。

被告吳麟光。

吳麟光,53歲,被控共3項罪名,即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涉嫌於17年3月30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其下屬劉志文及吳麟光索取各3萬元貸款;另涉嫌於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其下屬馬德華索取及接受1萬元貸款。

被告吳麟光。

被告吳麟光。

吳自08年起被調至消防處海務及離島區,月薪約8萬。12年起吳因物業投資出現經濟問題,至17年被税局扣起1個月的薪金,令他經濟陷入更嚴重的困境,便向當時身為下屬的兩名消防隊目各借3萬,兩人考慮到借錢給職級較高的人並不恰當,拒絕了被告。另外,被告又向同直屬的一位消防總隊目借貸,成功借得1萬元,數月後已償還。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條文,訂明人員可向私交好友或其他人士索取分別不超過3000元及1500元,但不包括其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