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入稟高院,要求涉事助理物業主任及2名法團委員,分擔賠償和訴訟開支。

青衣海悅花園一名助理物業主任涉嫌虧空逾334萬元公款被解僱。事後業主立案法團要求管理公司賠償並威脅興訟,管理公司卻指法團職員知情不報,應為此承擔責任。管理公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先發制人,要求法庭下令該名前助理物業主任及2名法團委員,分擔管理公司在今次事件中需承擔的賠償和訴訟開支。

青衣海悅花園。 資料圖片

青衣海悅花園。 資料圖片

原告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是青衣海悅花園的管理公司;3名被告依次為時任助理物業主任Wong Siu Chuen,並2名法團委員Ho King Chuen與Lai Wai Kuen,其中首被告於去年10月被解僱。

根據入稟狀,原告於前年10月時在銀行擁有3個定期存款戶口,各有約600萬元,合計逾1900萬元。原告又透過1個活期存款戶口,收取管理費和租金。4個戶口只能由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授權簽署,但委員並無為一筆前年10月到期的635萬元款項續期,反而轉帳至上述活期戶口,直至去年5月才將一筆300萬元款項,由活期戶口轉帳至其中一個定期戶口。原告強調,法團委員無理由不將635萬元存放回定期戶口,但法團會議記錄並無寫上任何解釋。

另外,該活期戶口雖每月進帳逾30萬元,但戶口內存款自前年10月起大幅下跌,直至去年9月已被提款共逾334萬元。原告於前年5月至去年9月期間,在上述4個戶口中的總資金由約1930萬元下降至約1650萬元,即減少了280萬元。原告指,存款大跌的主因是管理費無如常存入活期戶口所致。

原告質疑法團委員對此就手旁觀,其中在去年8月的法團會議上,次被告聲稱部份存款用作維修屋苑及興建行人天橋,第3被告和應指該些開支均有記錄在案。惟記錄顯示,行人天橋的工程開支僅約43.6萬元,除此以外再無其他可能導致存款大幅「縮水」的原因。原因認為,次被告與第3被告不但「懶理」公款被挪用,更訛稱存款減少是因工程開支所致,故須為此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