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匯思指若將與國歌相關的行為刑事化,限制應具狹窄而清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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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早上就《國歌條例草案》舉行公聽會。法政匯思發表聲明,指「看不見將『不當使用』國歌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能夠為社會帶來多大的實際效益」,並指現時該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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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在聲明中表示,「看不見將『不當使用』國歌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能夠為社會帶來多大的實際效益,以為政府對人民的憲制權利──包括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提供充份的正當理由」。法政匯思又指,假設將與國歌相關的行為刑事化而對憲制權利衍生的限制有其正當性,限制應具狹窄而清晰的定義。法政匯思又指,現時該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尤其是該草案的第6和第7條更無法符合「依法規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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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表示,該草案的第7(8)條將「侮辱」定義為損害國歌尊嚴的行為,並指該定義廣闊及空泛,並指即使是自由社會廣泛接受且不具冒犯性的行為,也將可能被此定義所涵蓋。法政匯思指,草案至少應提供一個清單以列出考慮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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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政匯思亦指,在草案中「公開」的意思並不清楚,並指「一個就純粹使用部分國歌歌詞或曲譜而作的「一刀切」限制將會打擊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並且可能令無心犯案的人誤墮法網」。法政匯思亦指,若為了保護國歌的尊嚴,只要列明國歌必須在指定場合「播放」(而非「奏唱」)已經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