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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批國歌法草案粗疏 模糊不清

政事

法政匯思批國歌法草案粗疏 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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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批國歌法草案粗疏 模糊不清

2019年03月16日 16:44 最後更新:16:45

法政匯思指若將與國歌相關的行為刑事化,限制應具狹窄而清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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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早上就《國歌條例草案》舉行公聽會。法政匯思發表聲明,指「看不見將『不當使用』國歌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能夠為社會帶來多大的實際效益」,並指現時該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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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在聲明中表示,「看不見將『不當使用』國歌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刑事化能夠為社會帶來多大的實際效益,以為政府對人民的憲制權利──包括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提供充份的正當理由」。法政匯思又指,假設將與國歌相關的行為刑事化而對憲制權利衍生的限制有其正當性,限制應具狹窄而清晰的定義。法政匯思又指,現時該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尤其是該草案的第6和第7條更無法符合「依法規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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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表示,該草案的第7(8)條將「侮辱」定義為損害國歌尊嚴的行為,並指該定義廣闊及空泛,並指即使是自由社會廣泛接受且不具冒犯性的行為,也將可能被此定義所涵蓋。法政匯思指,草案至少應提供一個清單以列出考慮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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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政匯思亦指,在草案中「公開」的意思並不清楚,並指「一個就純粹使用部分國歌歌詞或曲譜而作的「一刀切」限制將會打擊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並且可能令無心犯案的人誤墮法網」。法政匯思亦指,若為了保護國歌的尊嚴,只要列明國歌必須在指定場合「播放」(而非「奏唱」)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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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關鍵不是追溯而是生效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13:11 最後更新:13:18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說,若《國歌法》本地立法前出現大規模侮辱國歌行為,立法會有權在立法時加入追溯期,反對派稱之為「恐嚇」,其中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就指梁愛詩向立法會施壓,並在提醒建制派中較強硬的議員增設追溯期,他還說反對派在議會屬少數,將難以阻止。

熟悉法律的高人就認為,現在的爭議好似是有關《國歌法》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但其實關鍵不在追溯力,而是《國歌法》的生效日期。

香港普通法的原則是立法一般都沒有追溯力,以免對觸犯法例者構成不公平情況,因為他在作出犯法行為時,並未有相關法律的規管,不知是犯法,所以就不應該被追究。表面上追溯力爭拗是關乎《國歌法》在香港成功本地立法前,噓國歌的行為會否被追究;假設一直未能成功立法,噓國歌是否一定不會被追究呢?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人大常委會上所作的說明,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列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其中,立法實施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法律制度下,為落實有關全國性法律而作出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具體規定。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確保國歌法得到切實執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弘毅估計,若日後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相信是通過本地立法方式落實,而非直接實施

但高人指出,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內,香港的本地立法是適應人大常委會這個納入附件三的行為。假設香港一直沒有就《國歌法》立法,而有市民就噓國歌行為被告上法庭,本地法院理論上可根據附件三對這些行為判罰,參照《國歌法》來判案是完全有可能的。

他解釋,香港普通法法庭對於即使完全沒有成文法的罪行,都可以判刑,例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就是完全沒有成立法的罪行;如果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香港實施,法庭就有可能按此去判罰。

高人就話,由此推論,若國歌法一直沒有立法,或拖延很久才立法,法庭既不一定要等到香港立法會對此作出立法之後才能審理相關案件,而且理論上到N年後才成功立法,也以可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4日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那天就開始生效,因此這不是法律回溯性的問題,而是法律何時生效的問題,既然在11月4日後市民也明知國歌法納入了基本法附件三,由那時開始生效,也不見得違反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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