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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政事

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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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2019年03月20日 22:35 最後更新:22:56

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

工總表示,極度關注台灣謀殺案,並支持政府制定合適的法例修訂,及爭取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以盡快把涉案人士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工總向保安局提出建議,認為可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或授權法院審港人在外地案件。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認為,《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的46種罪行類別涵蓋非常廣泛,包括多項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而且用詞籠統。當局的建議涉及所有未與香港簽定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各自的法規、司法系統、人權保障、程序公義,以及其他條件例如歷史背景、宗教文化、地理環境、經貿發展等均有不同。

工總指,目前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定的移交逃犯協定,並不全數包含46種罪行類別。工總建議當局基於同樣原則,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例如謀殺、惡意傷人、綁架、販毒、搶劫、縱火等。至於較受爭議的類別,工總建議當局仔細研究,多與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討論,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工總認為,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12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效保障個人權利和程序公義。

當局亦可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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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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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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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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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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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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