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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政事

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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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2019年03月20日 22:35 最後更新:22:56

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

工總表示,極度關注台灣謀殺案,並支持政府制定合適的法例修訂,及爭取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以盡快把涉案人士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工總向保安局提出建議,認為可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或授權法院審港人在外地案件。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認為,《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的46種罪行類別涵蓋非常廣泛,包括多項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而且用詞籠統。當局的建議涉及所有未與香港簽定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各自的法規、司法系統、人權保障、程序公義,以及其他條件例如歷史背景、宗教文化、地理環境、經貿發展等均有不同。

工總指,目前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定的移交逃犯協定,並不全數包含46種罪行類別。工總建議當局基於同樣原則,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例如謀殺、惡意傷人、綁架、販毒、搶劫、縱火等。至於較受爭議的類別,工總建議當局仔細研究,多與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討論,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工總認為,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12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效保障個人權利和程序公義。

當局亦可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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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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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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