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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晤商界討論逃犯條例 研究剔除「十條八條」經濟罪

政事

李家超晤商界討論逃犯條例 研究剔除「十條八條」經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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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晤商界討論逃犯條例 研究剔除「十條八條」經濟罪

2019年03月21日 08:00 最後更新:08:12

保安局長連日來會見商界討論及解釋《逃犯條例》。

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將移交安排適用至台灣、澳門及內地,引起商界憂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連日會見商會解釋,他昨日與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面,會長吳宏斌會後引述指,李家超答應會考慮剔除「十條、八條」與商界有關和不太嚴重的罪行,政府「有空間商量一下」。據悉,可考慮剔除的罪行包括涉及稅務、保護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證券及期貨交易等約十條;但港府就堅持有關貪污賄賂罪必須納入條例之中。 

李家超(右)與商界會面。

李家超(右)與商界會面。

李家超昨午與廠商會會面約一個半小時,討論《逃犯條例》修訂,吳宏斌、立法會議員吳永嘉等人出席。吳宏斌會後指,李家超在會上詳細講解《逃犯條例》修訂內容,釋除了商界不少憂慮,若能完善法例保障港人安全,便值得去做,廠商會支持修例,又相信有港府和法庭把關,香港不能隨便移交逃犯。

吳宏斌透露,李家超在會上答應考慮剔除商界關注「十條、八條」令商界擔憂的罪行,未必一定嚴重,局方可以有空間去商量,李家超答應回去再考慮和研究,稱「做到會盡量做」。他又引述李家超指,香港過去每年平均只有四宗移交逃犯個案,一些與港府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當中某些協議亦有剔除部分罪行。

保安局長李家超研調整逃犯條例具爭議罪行。資料圖片

保安局長李家超研調整逃犯條例具爭議罪行。資料圖片

現行《逃犯條例》中,訂明可就四十六項罪行進行逃犯移交,當中包括多項經濟商業罪行,據悉,商界認為這些罪行定義太過模糊,難以評估影響;港府在聽取商界意見後,亦願意考慮剔除。不過,對於商界提出的第十五項罪行,即「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以及第三十五項「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李家超則甚為堅持。李家超昨在立法會表示,明白商界關注,但要考慮他們的要求對現行法律的影響,指《逃犯條例》已經使用二十二年,會考慮「處理方法係唔係適當,整個制度係唔係有效」,當局會在研究所有意見後,提交最後方案,希望大家給予時間。

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表示,據他了解,內地近年的反貪工作主要是針對貪污受賄的官員,沒有針對行賄的人士;他指商界接受貪污受賄納入移交逃犯範圍,但認為港府可考慮將行賄罪剔出,令到商界更為安心;因為不少在內地有生意的商人,都或多或少曾被逼向官員送禮。

田北俊。 資料圖片

田北俊。 資料圖片

民主派多次反對《逃犯條例》。資料圖片

民主派多次反對《逃犯條例》。資料圖片

香港工業總會昨提出兩個方案,包括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較受爭議類別作仔細研究,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工總指,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十二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工總另一方案是建議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

早前表示對修例有強烈保留的香港美國商會,會長早素娜昨強調修例影響香港未來以至中美關係,甚至是《美國─香港政策法》等,對港人非常重要,要深入了解,商會已向保安局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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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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