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紀檢監察網公佈了一則審查調查信息:日前,經甘肅省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武威市紀委監委對酒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專職副主任雒興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開展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雒興明是酒泉市的正縣級幹部,本應由酒泉市紀委監委對其審查調查,為何改由同為甘肅省地級市的武威市管轄?
其實,這一審查調查信息在開頭就已經點明原因,這一案件是「經甘肅省紀委監委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在黨內法規和法律中都有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及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另外,在民事、行政、刑事領域,也存在指定管轄的情況。
產生指定管轄有多種原因,可以是管轄權不明或存在爭議,也可以是根據工作需要。如果原來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不適宜或者不能辦理某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比如,為了排除干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將某監察事項交由其他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以保證監察事項能夠得到正確、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