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刷新紀錄的江蘇鹽城爆炸)

天降災害,那些受損的人該怎麼辦?

3月21日,是二十四節氣里的春分,此後北半球每一天(夏至前)白天都比夜晚長。但在江蘇鹽城的陳家港鎮生態化工園區,這一天沒有晝夜之分。

當天下午接近3點,化工園區內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現場的視頻顯示,爆炸形成了巨大蘑菇雲,衝擊波震擊附近大樓,地上到處都是碎片。

截至23日上午7時,本次爆炸事故已導致64人死亡、94人重傷。

刷新紀錄的鹽城爆炸

這次爆炸,原以為是一場地震。@中國地震台網下午兩點五十最先發佈通告,在江蘇鹽城響水附近測到3.0級地震,後來正式測定震級為2.2級。

爆炸引起2.2級地震,什麼概念?一份與不同地震釋放能量相當的TNT(黃色炸藥)當量顯示,地震2.2級,相當於2噸多的TNT爆炸威力。

也就是這次江蘇化工園區爆炸的威力相當於2噸多TNT。而2噸多TNT又是什麼概念?這麼說吧,一般手槍只有4克TNT,能穿透一個人。手榴彈TNT不過50克,1噸TNT就相當於2萬個手榴彈同時爆炸。

國外有人做過試驗,50克左右TNT的手榴彈,爆炸後10米範圍內不會有活物,1噸的TNT放在地面上,能炸出37立方米的坑。

江蘇鹽城爆炸,是2噸多TNT的威力,造成47人死亡、90人重傷。為了能對這個傷亡數字了解得更深刻,我們再做一次對比。

時間很不巧,上個月《2018年全國化工事故分析報告》正好發佈。報告顯示,2018年全國一共發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注意這是全國全年的化工事故死亡數字:223人

再具體細分到事故原因,爆炸導致的死亡人數最多。2018年全年全國爆炸化工事故一共28起、死亡82人。

2019年就鹽城這一起,僅僅用截至早上10點40的數據——47人死亡、90人重傷,已經超過了2018年整年的化工爆炸事故死亡人數的一半名額。

按照國家安全事故標準, 死亡人數超過30以上,算特別重大事故。自天津大爆炸後,一直到去年化工行業都沒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江蘇鹽城化工廠爆炸,刷新了這一記錄。

為什麼改不了?

在一年的化工事故KPI考核里,江蘇是一個應該被表揚的省份。《2018年全國化工事故分析報告》顯示,相比2017年,2018年江蘇的化工事故減少了12起、死亡人數減少18人,是全國化工安全事故減少力度最大的省份。

但海恩法則告訴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即使去年江蘇交出了漂亮的成績單,但還是掩不住這次爆炸早有苗頭。

這次爆炸的涉事公司,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從2015年起多次被罰。

先是原法定代表人張勤岳,因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多噸,嚴重污染環境,被判犯污染環境罪,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30萬罰金,公司一同被罰人民幣200萬。

從2016年到2018年,更是被鹽城市環保局、響水縣環保局因為環保問題處罰7次,再罰款179萬。到2018年2月,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問題的函》,顯示天嘉宜公司存在13項安全隱患,要求進行整改:

1.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儀錶特殊作業人員僅有1人取證,無法滿足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

3.生產裝置操作規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區操作規程和工藝技術指標;無巡迴檢查制度,對巡檢沒有具體要求。

4.硝化裝置設置聯鎖後未及時修訂、變更操作規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壓力變送器共用一個壓力取壓點。

6.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苯罐區、甲醇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7.部分二硝化釜補充氫管線切斷閥走副線,聯鎖未投用。

8.機櫃間和監控室違規設置在硝化廠房內。

9.部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公司實際生產情況不匹配,如供應科沒有對採購產品安全質量提出要求。

10.現場管理差,跑冒滴漏較多;現場安全警示標識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標識模糊不清,現場無風向標。

11.動火作業管理不規範,如部分安全措施無確認人、可燃氣體分析結果填寫「不存在、無可燃氣體」等。

12.苯、甲醇裝卸現場無防泄漏應急處置措施、充裝點距離泵區近,現場洗眼器損壞且無水。

13.現場詢問的操作員工不清楚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設置情況和報警後的應急處置措施,硝化車間可燃氣體報警儀無現場光報警功能。

主要是生產規範和安全相關問題。停產整治後,12月該公司復產。但在《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中,

整改問題都是和環保相關,幾乎沒有和安全相關。

汪韜 劉佳,公眾號:南方周末江蘇鹽城爆炸事故已致44人遇難,涉事化工廠劣跡斑斑

一個化工公司,因為存在安全隱患停工整頓,整頓和復工的標準確卻是只要達到環保要求,對原先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很少提及。

天降災害,那些受損的人該怎麼辦?

對於爆炸公司來說,這是它忽視安全問題的自食惡果。但對在爆炸中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周邊群眾而言,這就是天降人禍。

遇到這種意外災害,那些無故受損的人該怎麼才能求取公平、彌補損失?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凡是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可以要求侵害人: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賠償損失;

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這次爆炸事故的受損情況還沒統計出台,不確定有多少人和財產受損。但我們可以參考天津塘沽爆炸事件,看看被侵害人的賠償是如何進行的。

在2015年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中,受害的人一共可以分為三方:

因參與救援受傷亡的消防員和公安民警;

責任企業受害的員工;

受害的周邊企業和居民。

一共五方機構參與了全部賠償:

涉事公司,

政府賠償,

協會基金賠償,

社會捐助,

社會保險

因為受損金額巨大,涉事公司賠償不起,政府不得不介入賠償。對在爆炸事故中犧牲的消防員和公安人員,有清楚地具體金額披露,每人賠償了230萬——

1.烈士褒揚金94萬,發放標準是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3萬,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發放。

4.天津港集團賠償40萬,

5.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9萬左右,

6.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10萬,

7.天津港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款項10萬左右,

8.喪葬費4萬左右。

受害職工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但在天津塘沽爆炸事故中,因爆炸下崗的員工除了失業救濟金之外並沒有其他賠償。截至到2016年8月7日,還有20多名員工找不到工作。

而其他遭受無妄之災的居民,因為人多種類繁瑣,鑒定也困難,賠償起來極為困難。政府方面的救助是——

按照居民意願,由天津地產企業社會責任聯盟對受損房屋按照市場進行購買。

由保險公估公司對爆炸事故匯總受損的房屋內財產進行評估,評估後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般來說,在事故中無辜受損的人可以申請的賠償種類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這些賠償基本都依照當地的生活水平和最低工資水平等大眾標準進行賠付。比如死亡補償費,是補償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二十年。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其他具體的誤工費、醫療費等,按照個人受損情況,會在鑒定後進行賠付。

按照江蘇省《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要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因為事故發生單位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得按照上一年年收入80%進行罰款。

江蘇鹽城爆炸事故,涉事企業負責人目前已被抓,但目前並不確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作為監管方的政府機構到底負不負有責任。企業對爆炸事故負有責任,天降災禍的受損人民可以上訴企業,但如果政府機構監管不力,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壹讀君查詢論文研究和相關法律後發現,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明確。「《國家賠償法》對行政不作為是否賠償以及哪些不作為需要賠償、如何賠償等問題都沒有規定。」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