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從公序良俗角度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
很多子女剛參加工作時,父母會給一筆錢他們買房。這筆錢屬於贈與還是臨時性資金出借?廣州的一對夫妻和兒子就因一套房子鬧上了法庭,碰到了這個問題。這對夫婦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子返還210萬元購房款。記者今天(3月22日)從廣州中院了解到,該院二審後認為,「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判決小陳向父母返還210萬元款項。
早在2015年5月,陳某的兒子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243萬元,採用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權屬為小陳單獨所有。小陳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210萬元給兒子。然而,小陳與女友結婚後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產,父親認為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兒子認為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父子二人各執一詞。
其父陳某表示,因廣州是限購城市,兒子小陳是廣州戶口,只有小陳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兒子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小陳名下,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沒想到,2016年11月,小陳與女友領取結婚證的當月就提出要出賣該房產,「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繫,並拒絕我居住使用房屋,所以我們夫妻二人要求小陳返還210萬購房款。」
小陳說:「我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父親陳某從未向我表達出資是借款,也沒有告知和催促還款。父親陳某支付210萬元的行為屬於贈與,是為了讓我和女友婚後美滿地生活,主動在我婚前出資購置房產。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房屋為我個人所有,並沒有損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父母返還210萬元款項。小陳不服判決,向廣州中院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結合當今現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業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的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確認。210萬元的一筆巨款,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於父母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法官稱,本案中,涉訟房屋購買之時小陳已27歲,成年近10載,且其確認當時有工作收入;而陳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齡,在他們出資210萬元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子小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小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