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告運輸署違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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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下身癱瘓的少女因無法考車牌,不能使用全港417個傷殘人士專用的街上車位,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為數僅40個的停車場傷殘人士車位。少女早前由母親代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的相關政策違反人權法,歧視無法駕駛的殘疾人士。

該名少女由母親代為入稟,建議答辯人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現行政策,傷殘人士若要使用專用泊車位,可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下稱許可證)、「司機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証明書」或「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証明書」,其中前者持有人可專享全港街上所有傷殘人士車位,更可獲豁免牌照費、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及公營隧道的使用費等。路邊的傷殘人士車位卻不開放予無法駕駛的傷殘人士,或該等傷殘人士的照顧者使用。

根據入稟狀,該名少女於3年前因嚴重脊柱側彎接受手術,其後下半身癱瘓無法行走,需靠輪椅代步。雖然她仍未成年,但她將來理應無法取得任何駕駛執照。少女寓所附近並無適合傷殘人士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選擇,現時只依賴母親駕車,載她上學、參加課外活動、到醫院覆診等,每周大概需乘車4至6次。

兩母女去年3月分別向運輸署申請許可證。運輸署2日後回信拒絕申請,並解釋許可證只能由持有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申請。母親其後申請法援,但被法援署署長拒絕,其上訴亦遭高院聆案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