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到來的四月份,對非粵A車主來說有一個好消息,清明節假期以及廣交會接連到來,整個月只有3天時間需要停駛。不過,平時也需要養成謹慎的習慣,萬一不小心違規也要付出不小的代價。有廣州市民近日就因不服處罰標準,而將交警部門告上了法庭,成為首宗針對「開四停四」的行政訴訟。
根據《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等規定,2019年清明節期間,廣州不實施「開四停四」管理措施的時間為4月5日-7日,車輛在此期間可行駛並按停駛狀態計算。清明假期後將迎來廣交會,4月15日-19日、4月23日-27日、5月1日-5日共15天不限行。也就是說,4月份除了4月8日、13日、14日三天要停駛之外,其餘日子均可行駛。
「開四停四」自去年7月1日實施至今已8月有餘,公眾覺得收效如何呢?
廣州計程車司機:
「比之前好少少,現在也堵塞,但感覺好一點。」
廣州網約車司機:
“我覺得並沒有多少改變,因為現在綠牌(環保牌照)車特別多,覺得(車輛)總數還增加了,星期六星期天下午「開四停四」的車也會出來,然後就會更堵,平時的話還好。”
深圳車主:
「平時在市區想出城的話,就比較難,現在稍微好一點。」
根據「開四停四」的政策,違反管理規定的將會處以200元罰款,並記3分。然而,這個處罰標準的合理性近日卻引起爭議。去年11月,廣州市民葉先生在廣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行駛,違反了「開四停四」規定,交警部門以其違反禁令標誌指示,對其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決定。今年1月,葉先生認為處罰標準過高,決定向交警支隊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該行政處罰。
廣州市民 葉先生:
「交通安全法第90條處罰標準,罰款從20元錢到200元錢不等,目前的罰款是200元是一個頂格處罰,行政處罰法里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時候,應遵循合理性原則,處罰3分對標扣分標準,屬於中度嚴重的處罰。」
葉先生認為,他違反的是「開四停四」限行規定,但交警部門卻以“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理由對他進行處罰,二者性質不同,而且二者違法情節不一樣,相應處罰也應該分輕重。
廣州市民 葉先生:
「比如說單行線其他的車輛,車輛(違反禁令)駛入的話,必然對道路的通行效率造成非常大的影響,而我們開四停四的措施 ,偶爾有個別車輛闖進了限行區域,實際上對車流來說影響並不大,所以本質上一個是輕微一個是嚴重,這裏面是有區別的。」
目前,該案已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定於明天開庭審理。
來源:珠江新聞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