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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屋涉僭建被裁定表證成立 潘樂陶决定不自辯

政事

獨立屋涉僭建被裁定表證成立 潘樂陶决定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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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屋涉僭建被裁定表證成立 潘樂陶决定不自辯

2019年03月27日 12:10 最後更新:12:16

獨立屋僭建約百方呎的水池表證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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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遭屋宇署票控他非法僭建,涉嫌於其別墅僭建約百方呎(即逾14立方米)的水池。潘樂陶否認控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專家證人供稱:「如果認可人士話個水池唔固定喺建築物上,我地都會質問番個認可人士『你點確保水池嘅安全?颱風嗰時個水池會唔會被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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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時任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的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建築師今天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潘指「涉案水池構築物沒有問題」的假設是有問題的,「我地唔可以係無足夠資料嘅情況下假設個構築物無問題」。當辯方指出如果能證明水池沒有固定的話,是否就能大幅削弱「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建築物」的可能性,潘即指:「不同意」,並指固定與否與本案並不相關。

潘樂陶决定不自辯。(資料圖片)

潘樂陶决定不自辯。(資料圖片)

潘供稱本案的調查圍隊所提供有關「水池固定性」的資料,所以沒有給予考慮,潘亦認為「水池固定性」是不相關的因素。潘亦指自己考慮「水池永久性」時,考慮到如果涉案水池是打算要經常移動的話,將會涉及很多改動,故認為水池是設計來作永久使用。潘亦強調己見,指出:「水池注滿水後所給予的壓力,對任何樓板均造成相當程度的結構影響」,惟潘承認自己沒有對水池作結構評估,亦沒有檢視物業結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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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潘樂陶决定不自辯,辯方傳召資深工程師劉志宏博士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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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

2020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23:45

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

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

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

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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