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被告查問從何得悉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被告未能提供滿意答覆

陌生人向自己傳送內含自己姓氏的推廣信息,原來對方或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專員公署公布,有投訴人收到一名保險代理人發出的通信訊息,推廣保險儲蓄計劃,訊息中有提及投訴人的姓氏。惟投訴人不認識對方,並查問對方從何得悉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未能提供滿意的答覆,投訴人於是向公署作出投訴。該名保險代理人被裁定違反兩項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包括未得同意下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罪名,共罰款8000元。

保險經紀發市民姓氏推廣信息違私隱條例。示意圖片

保險經紀發市民姓氏推廣信息違私隱條例。示意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於2017年5月接獲投訴,投訴人的手提電話收到一名保險代理人發出WhatsApp訊息,推廣保險公司的儲蓄計劃,訊息中有提及投訴人的姓氏。投訴人表示她並不認識被告,並曾查問對方從何得悉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對方未能提供滿意的答覆,於是向公署作出投訴。及後公署認為該名保險代理人有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將個案轉介警方。

該名保險代理人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2項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包括違反《私隱條例》第35C條,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同時,違反《私隱條例》第35F條,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對方有權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該保險代理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共被判罰款8000元。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資料使用者亦應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數據道德價值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客戶的期望及相關法例和監管的要求,達至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