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逃犯條例的協議是兩地權威性的承諾,不是小孩答應請吃飯。
面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種種質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巴士的報》訪問時,逐一解答。
問:移交逃犯,法院只是看表面證供,不及刑事案要在毫無疑點下才判罪的嚴謹。
答:
法院會看律政司提交的文件及主張,看證據是否足夠,被移交人士也可有律師代表進行反駁,法官會基於各方解讀,才決定是否接受表面證據成立。不會在毫無疑點下才作出判決,是因為法庭不是審訊被移交人士是否有罪,只是看是否符合香港雙重犯罪原則,有沒有違反法律保障,才會作出移交決定,而整個過程都是公開聆訊。
問:被要求移交人士不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對他並不公平。
答:
被要求移交的人士不能提交證據證明無犯相關罪行,但可提交證據,證明拘捕錯誤,其實自己不是要被拘控及移交的人,或者證明該名被要求移交的人士在某時某地犯案時,自己當時正與朋友在其他地方飲茶食飯等證據。
所以要整體條文去看,法庭不是你說便聽從,假若涉案人士聲稱自願被移交,法庭都要確定他是真自願,涉案人到底是否明白他自願甚麼?所以法庭不會隨便,而是會審慎處理。
問:台灣並不接受有關移交逃犯安排?
答:
任何法治社會是都以法規為本,不可以因為有這樣一件案件,便不知所措,該移交還是不移交,香港也不能突然立一條法律,移交這個,但那個則不移交。
發現台灣無法移交,不應今次這樣做,下次又那樣做,保安局局局長不斷與台灣溝通,但若我們沒有這個制度,台灣要移交,我們也移交不了,屆時我個心也不會好舒服。
到時台灣不要,最少我們做了我們要做的事,這套系統要有的時候,便應盡快去做,把這件事處理好。
間:提交法庭的文件只要妥為認證,是否放棄了證據要求?
答:
是加了彈性,有時可以彈性處理,若雙方都可以接受認證程序之下,便可採納使用,但無減低證據的可採納性。證據有兩個槪念,一是可採納性,二是分量,可採納但沒有分量的證據並無用處,所以法官最重要衡量證據和把關。
問:當地有死刑是否不應該移交逃犯?若簽署國反口又如何處理?
答:
某罪行若法庭是不公開審訊,我們有權要求,在簽訂臨時安排時,第一、必須確保一旦被移交人士被判死刑,當地不能執行有關裁決,若對方反對,則可以拒絕簽署;第二、若被移交人士擔心移交到某某地方後,會被加控其他罪行,便可以拿出證據,屆時也不會移交。
特區政府至今,從沒有出現違反協議的情況,這不是兩個小孩承諾,我請你吃飯那麼小的事情,這是一個國家的機構去答應一件事,是具有權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