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日前判決,現時三項興建丁屋批地安排方式中,兩項屬違憲,基本法起草委員譚惠珠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較詳細說明了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如何處理丁屋批地的問題,當時的精神是原有的權益受到保障,三種方式都接受。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2月審理由長洲居民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郭質疑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分勝訴。法官指《基本法》僅保障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的權利,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保障。
現時新界男原居民可透過3種方式,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包括:1、在私人農地免補地價興建丁屋;2、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以優惠價格買地興建丁屋;3、利用私人土地與政府「換地」興建丁屋。這3種安排1972年由港英政府訂定。
法官周家明的判詞稱,在私人農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的權利,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基本法》保障。
睇番《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譚惠珠稱,她當時不在經濟組,但據她的理解,當時的原意,是三項方式都包括在基本法40條之內。當年的思考,後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也有解說,他在1994年接受信報訪問時說,丁權是永續的,但能建丁屋的土地有限,所以會自然地結束,因為將來不會再有地給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建丁屋。
興建丁屋的地點須符合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s,即VE,俗稱村界)及鄉村式發展(V Zone)兩項要求,惟逾一成鄉村未有村界,只需符合V Zone要求便可申建丁屋。譚惠珠解釋,當時的想法,是不再增加V Zone地。
聽完珠姐咁講,呢單官司上訴都有得打喎。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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