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心穎許志安偷食事件惹私隱關注,到底司機可否偷拍市民片段賣俾傳媒?有網民問自己和老婆在的士上互咀司機可否偷拍賣片? 又有人問司機可否偷拍走光片賣俾傳媒?
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加入口水戰,他在facebook 貼文話:「正當大家熱議藝人出軌的時候,大家有沒有旁及傳媒的出軌問題?即使事件的主角是夫婦或正當的男女朋友,只要是藝人名人,的士司機偷拍的片或偷錄的聲帶一樣可以賣錢,一樣有會被爆。」
CY進一步指向記協和大律師公會,話「蘋果日報公開地明碼實價徵求爆相爆片,這是傳媒的功能嗎?記者協會對這種做法沒有意見嗎?這樣拍這樣登不犯法嗎?大律師公會也沒有意見嗎?」
香港的士業議會主席熊永達表示,未知透露片段的司機是否的士司機,但批評該名司機是「害群之馬」,影響業界形象。
現時未知事發地點到底是的士、Uber車抑或是事主的私人車輛。過往有的士司機將車廂內閉路電視拍攝的影片公開,警方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但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範圍不包括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犯罪,換言之用不到來起訴此案司機。
另一個角度是保護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天表示,的士屬「半私人空間」,司機如使用攝錄裝置,要有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另外除非得到乘客同意,所得資料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例如保安用途。如用作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在網上披露等,已可能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有機會違反《私隱條例》。
但法律界人士話,《私隱條例》力度有限,若有人犯例,私隱公署只可以發出「執行通知」,叫相關人等糾正,若相關人士之後再違反執行通知,才是刑事罪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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