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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紀念館落戶旺角商廈惹恐慌 新竇或掀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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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紀念館落戶旺角商廈惹恐慌 新竇或掀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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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紀念館落戶旺角商廈惹恐慌 新竇或掀法律挑戰

2019年04月18日 11:58 最後更新:12:28

支聯會在旺角藝旺商業大廈找得單位,計劃在4月26日開幕。據堅料網報道,在4月7日星期日,裝修中的六四紀念館離奇發生了刑事毁壞案,但大廈內部分商戶表示已受到驚嚇,直至案發後才知道原來大廈有單位將要變成「六四紀念館」,擔心大廈從此多事。

新六四紀念館位於旺角藝旺商業大廈10樓。堅料網圖片

新六四紀念館位於旺角藝旺商業大廈10樓。堅料網圖片

回顧六四紀念館的歷史,最初只屬臨時性質,於2012年4月29日在深水埗汝州街269號2樓開幕,只維持了一個多月。支聯會一直都希望為六四紀念館尋得一個永久會址,直至2014年終如願以償,以900多萬購入尖沙咀柯士甸路3號富好中心一單位。然而,富好中心業主立案法團對於在該大廈開設六四紀念館表示反對,質疑紀念館的設置違反大廈公契,紀念館帶來的人流亦恐會觸犯《消防條例》。事件最後鬧上法庭,紀念館亦於2016年7月11日正式關館,直至今天又想在旺角藝旺商業大廈重張旗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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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六四紀念館位於旺角藝旺商業大廈10樓。堅料網圖片

支聯會在旺角藝旺商業大廈找得單位,計劃在4月26日開幕。據堅料網報道,在4月7日星期日,裝修中的六四紀念館離奇發生了刑事毁壞案,但大廈內部分商戶表示已受到驚嚇,直至案發後才知道原來大廈有單位將要變成「六四紀念館」,擔心大廈從此多事。

支聯會在告示未有提及開設「六四紀念館」。堅料網圖片

回顧六四紀念館的歷史,最初只屬臨時性質,於2012年4月29日在深水埗汝州街269號2樓開幕,只維持了一個多月。支聯會一直都希望為六四紀念館尋得一個永久會址,直至2014年終如願以償,以900多萬購入尖沙咀柯士甸路3號富好中心一單位。然而,富好中心業主立案法團對於在該大廈開設六四紀念館表示反對,質疑紀念館的設置違反大廈公契,紀念館帶來的人流亦恐會觸犯《消防條例》。事件最後鬧上法庭,紀念館亦於2016年7月11日正式關館,直至今天又想在旺角藝旺商業大廈重張旗鼓。

證券公司負責人黃小姐。堅料網圖片

支聯會在大廈10樓的單位早前開始裝修,商戶都不知道支聯會會在大廈搞六四紀念館,支聯會2月15日在大廈大堂貼出「裝修告示」,告示表示會有裝修工程進行,如有問題或查詢,可與支聯會的職員聯絡,告示中提供了電話號碼,但卻沒有說明是要開紀念館。

單位內正進行裝修,空無一物。堅料網圖片

刑毀事件發生後,其他業主才發現那個單位要搞「六四紀念館」。在六四紀館樓下一層的證券公司負責人黃小姐說,「本來我都唔太擔心嘅,但發生咗嗰件事之後,就開始擔心。」他們之前不知道10字樓要搞六四紀念館,見裝修通告以為只是支聯會辦事處。

何俊仁說,估計有人會用各種方法滋擾。堅料網圖片

六四紀念館發生離奇刑毁事件後,何俊仁表示,沒有聽過大廈內和周邊的人說紀念館為他們帶來不便和反感,但他估計有人會用各種方法來滋擾他們,例如非法闖入和破壞紀念館等,而其他方法的滋擾也有可能,例如是投訴、或以法律方法作挑戰,但何稱他們已作好準備,會據理力爭確保紀念館順利開幕運作。他不相信紀念館會引起別人不便。

藝旺商業大廈是一幢43年樓齡的商業大廈,樓高14層連天台,一梯兩伙,每個單位面積約600平方呎,支聯會以800萬元購入大廈10樓全層,兩個單位,共約1200呎。

這個物業其實是在1990年由佔中三子之一的朱耀明牧師,以及現任中文大學文學院院長李熾昌教授以178萬元購入,至2014年轉名至「香港基督徒學會有限公司」 。今年1月14日,基督徒學會和支聯會簽訂買賣協議,基督徒學會以800萬元出售物業予對方,還列出優厚條件,容許支聯會以分期付款方式,先付500萬元,再在5月31日前再分三期支付餘下的300萬元。

支聯會在告示未有提及開設「六四紀念館」。堅料網圖片

支聯會在告示未有提及開設「六四紀念館」。堅料網圖片

支聯會在大廈10樓的單位早前開始裝修,商戶都不知道支聯會會在大廈搞六四紀念館,支聯會2月15日在大廈大堂貼出「裝修告示」,告示表示會有裝修工程進行,如有問題或查詢,可與支聯會的職員聯絡,告示中提供了電話號碼,但卻沒有說明是要開紀念館。

證券公司負責人黃小姐。堅料網圖片

證券公司負責人黃小姐。堅料網圖片

刑毀事件發生後,其他業主才發現那個單位要搞「六四紀念館」。在六四紀館樓下一層的證券公司負責人黃小姐說,「本來我都唔太擔心嘅,但發生咗嗰件事之後,就開始擔心。」他們之前不知道10字樓要搞六四紀念館,見裝修通告以為只是支聯會辦事處。

「我政治係中立嘅,但係有咗刑毁嗰件事,而家都會擔心,我估件事只係啱啱開始。」黃小姐擔心,滋擾搗亂事件會陸續有來:「我哋呢度本來好太平嘅,從來都冇事發生,真係唔想呢度亂。」
一名不願公開身份的業主說,「我真係不排除會搬走,因為我真係好驚呢班人,搞政治嘅人唔得罪得㗎。」他說,支聯會有他們的支持者,擔心以公開身份反對他們遷來的立場,會帶來不良後果。

他擔心,開設六四紀念館肯定會令大廈「塞人」﹕「而家我哋大廈只係星期日教會聚會時比較多人上落,只會有一個小時繁忙時間,但日後紀念館一旦開幕,就隨時會有好多人使用升降機,到時一定會影響到我哋。」

記者問他會否擔心再發生滋擾事件,他回應說﹕「已經搞緊事啦!」並坦言對支聯會沒有信心:「呢班人做嘅嘢就係咁樣,即係最容易攞到傳媒嘅焦點,就可以自己拮自己一刀,跟住報警,咁咪成為焦點。唔需要錢㗎呢樣嘢,無成本嘅。」他擔心未來會有更多事發生。

單位內正進行裝修,空無一物。堅料網圖片

單位內正進行裝修,空無一物。堅料網圖片

六四紀念館發生離奇刑毁事件後,何俊仁表示,沒有聽過大廈內和周邊的人說紀念館為他們帶來不便和反感,但他估計有人會用各種方法來滋擾他們,例如非法闖入和破壞紀念館等,而其他方法的滋擾也有可能,例如是投訴、或以法律方法作挑戰,但何稱他們已作好準備,會據理力爭確保紀念館順利開幕運作。他不相信紀念館會引起別人不便。

何俊仁說,估計有人會用各種方法滋擾。堅料網圖片

何俊仁說,估計有人會用各種方法滋擾。堅料網圖片

不過,據堅料網了解,有市民因不滿支聯會在上址設置紀念館,已向一些政黨提出投訴。而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方面亦有反對聲音,有人更計劃諮詢法律意見,探討有何方法阻止支聯會在大廈內設置六四紀念館。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未有回應事件,聲稱要「問律師先」再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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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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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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