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庭被判囚16個月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控在佔領運動中,就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9人分別裁定就1項及2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戴耀廷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不成立,今被判戴耀庭被判囚16個月。

陳官判刑指,在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目的是防止社會出現混亂、預防罪案和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社會的人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的說法,必然是錯誤的。

陳官引述英國案例,強調只有在被告人有悔意的時候,法庭才有判處非監禁的理據,但正接受判刑的8人均毫無悔意。陳官強調,「悔意」並非指各人應放棄他們的政治信念,而是他們對公眾造成不便的「悔意」。陳官坦言,公眾至今仍得不到他們應得的道歉。